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之一,正确规范地使用和填写海运提单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利益,但是在业务中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往往产生一些提单的非正常使用和填写,这些将造成提单使用中的各种风险。为避免风险发生我们必须清楚的了解海运提单的填写说明以及其背面的各项条款。
海运提单的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在填写时要注意以下条款:
1、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信用证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如果 信用证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
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 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则此栏空白。
6、海运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 港口
的名称。
8、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最终目的港。
10、海运提单编号。
11、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件数和包装种类。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海运提单所载明的事项也可以看出货物的所有者,所以,海运提单又具有物权性质,海运提单背面也有很多条款,具体内容为:
1、定义条款--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8、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中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特殊地位,这是由它作为物权凭证的特性所决定,但在贸易业务中使用海运提单常出现各种风险,甚至是损失。为规避这些风险,双方当事人应正确填写提单是正面和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