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开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
2015年8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鸿顺公司非法排污被环保行政机关予以罚款、其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查明:2013年4月27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经现场监察,发现鸿顺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砖厂废坑及周围沟渠,向鸿顺公司发出环境监察建议书。2014年4月5日至6日,鸿顺公司因私设暗排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600吨排入苏北堤河,被环保机关罚款五万元。2015年2月24日至25日,鸿顺公司再次将未经处理的2000余吨生产废水排入苏北堤河,被环保机关处以罚款10万元,其经理王井奎被行政拘留10天。鸿顺公司未严格按照环保验收工作报告中所明确的要求,在污水排放口安装污水流量计、COD在线监测仪对废水排放总量和COD的连续监测,存在持续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严重违法情况。环保专家评估认为,鸿顺公司于2014年4月、2015年2月两次违法排放2600吨废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为26万余元。
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方案》关于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联系民政部门,确定全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三家社会组织,逐一上门走访,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鉴于三家社会组织均称“不具备承担公益诉讼的能力‘’,2015年12月22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鸿顺公司将其污染损害的苏北堤河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如无法恢复原状,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26.91万元为基准的三倍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鸿顺公司承担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用3000元。
4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鸿顺公司支付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专家咨询费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14320元,由鸿顺公司负担。
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徐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及环保局下属企业代表旁听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