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则“康师傅饮用水使用工业氮气遭实名举报”的新闻在坊间传出,一时间,快消行业内对于康师傅饮用水的未来命运捏了一把汗。不过,康师傅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确有政府监管部门到我司南京水厂检查并于检查工作完成后即已离开”,康师傅没有使用工业氮气,公司也没有停产。
康师傅回应:
没有使用工业氮气 没有停产
根据坊间的传闻显示,康师傅饮用水因为违法使用工业氮气作为食品添加剂,被杨鸿等举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局已经突击检查康师傅公司,确认违法行为,相关生产线已经被查封。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针对上述坊间传闻,《证券日报》记者在向康师傅相关负责人求证时,得到一份官方的回应是:“今天(4月18日)确有政府监管部门到我司南京水厂检查并于检查工作完成后即已离开;康师傅南京江宁厂并无被查封停产之事;康师傅饮用水的所有生产环节皆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
上述康师傅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康师傅没有使用工业氮气,公司也没有停产。“去工厂检查的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什么原因去康师傅南京江宁厂检查?是否与举报有关系?上述康师傅人员并没有给予记者正面的回答。
《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南京江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电话求证,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对于康师傅饮用水使用工业氮气的传言,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事件也许是竞争对手的抹黑,也或许企业在使用氮气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这个消息需要核查,外人很难去断定。
在朱丹蓬看来,康师傅拥有五六百亿元的盘子,企业应该不会为了节省那么一点点而去使用工业氮气。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康师傅和其竞争对手之间的恶性竞争已经近乎白热化,相互之间的诋毁或攻击不胜枚举,因此此次网上的传言到底是真是假目前还很难判断,但即使如此,作为食品企业应该重视所有生产环节的安全性,保证自身产品对消费者健康的责任。
公司主营业务板块全面萎缩
对于康师傅来说,昔日方便面大王的光环正在逐渐褪色,包括方便面、饮料、饮用水等业务板块的市场份额萎缩,给康师傅的未来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3月22日,康师傅控股发布2015年度财务数据,2015年实现总营业额91.03亿美元,较2014年同期下跌11.09%。利润2.81亿美元,较2014年同期下跌41.93%。方便面及饮品的营业额分别较2014年同期降低12.69%及9.60%。
对于业绩下滑的原因,康师傅官方解释称:方便面因产品升级提价,期间通路观望造成期内销售下跌;即饮茶因整体市场不佳,虽市占未下跌,但销量下降,导致产能利用率欠佳;包装水因中价位水市场扩大,未及时掌握而造成市占下跌;资产利用率活化之达成亦未如预期所导致。
而根据尼尔森2015年最新数据显示,方便面整体销量衰退6.3%,销售额衰退2.6%。尽管方便面整体在下滑,但统一方便面的下滑幅度低于康师傅。
在业内人士看来,以方便面为主业的康师傅,在方便面被贴上不健康食品标签后,对康师傅的影响较大。加上公司提价导致部分市场萎缩,如果康师傅在战略及策略方面不做改变的话,其发展前景堪忧。
从公司财报数据中可以看出,康师傅饮品的营业额出现同比下降。但是,去年我国的饮料市场总体呈现同比增长,康师傅的走势明显弱于大势。
根据2月28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的“2015年度全国食品工业经济运行发布会暨2015年度饮料行业整体运行发布会”报告:2015年,我国饮料行业全年累计总产量为17661.0万吨,同比增长6.23%。1979家规模以上饮料制造企业实现主营业收入6157.33亿元,同比增长6.21%。实现利润总额567.0亿元,同比增长15.00%。
而本报记者拿到的一份今年2月份至4月份饮用水市场销量的数据显示,排在前四名的分别是农夫山泉、怡宝、娃哈哈和康师傅,而农夫山泉和娃哈哈今年3个月的营收和市场份额在增加,怡宝和康师傅则出现连续下滑,其中康师傅下滑幅度要大于怡宝。
事实上,饮用水虽然不是康师傅主要业务板块,但是随着方便面、饮料等业务的下滑,说明康师傅在经营方面遇到了困难,而作为竞争对手的统一,在经历了2014年的痛苦调整后,2015年业绩突飞猛进。与康师傅形成鲜明的对比。
对此,沈萌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康师傅作为方便面市场的老大,其实遇到了与可口可乐一样的问题,市场萎缩但新品开发缓慢,因此要么斥巨资开辟新的产品市场、要么被更大型的食品企业收编。
而在朱丹蓬看来,康师傅的战略肯定是出现了问题,随着方便面被消费者标上了不健康的标签,加上整个康师傅品牌及产品的老化,导致公司增长乏力。所以康师傅也必定会颠覆自己的战略和策略,改变自己的思路。康师傅未来必须对一、二线市场在品牌拉升、消费者互动方面进行发力。(证券日报)
如是竞争对手抹黑 构成商业诋毁
确实,市场竞争激烈,竞争对手之间相互抹黑实在是太平常不过的事情。不过平常不等于合法,这种行为是商业诋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行为,也称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例如,在前些年的"郑州商战"中,某国有大型商场不断向郑州及外地新闻单位和名优产品厂家写信,声称郑州某商业单位如何如何不讲商业道德,希望这些单位或厂家不要再与该商业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这种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又如,某日用化学品厂在电视台发布一则广告,用对比的手法宣称:用其他各种洗衣粉或洗涤剂30分钟也洗不掉的污斑,用了该厂生产的洗洁剂仅5分钟就洗干净了。而事实并非如此。这属于片面夸大并歪曲事实的比较性广告,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他人的洗涤产品商誉的侵害。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例如,在房地产经营业务中,购房者在购房时,大都到各处询价比较,当一个购买者到甲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探知房子每平方米售价后,又来到乙房地产公司探询,乙公司的售房员得知此情况后,竟对该顾客谎称,甲公司的房子质量差,而且信誉不好,如果购买甲公司的房子肯定会有风险。类似这种为了竞争目的,编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例如,1992年某省洗涤剂厂在其所出售的洗衣粉产品包装说明上写道:“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磷、含铝,会诱发人体患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铁性贫血和助长肺病的发生等多种疾病”,并告诫人们以后再不要去买洗衣粉、洗洁净、洗头膏、香皂、肥皂等洗涤用品,还声称其生产的无磷、无毒洗衣粉无上述缺点,可放心使用。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商业诋毁行为会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如失去交易伙伴和消费者,或造成资金和原材料供应的困难或产品的滞销等等。康师傅本身就面临业绩下滑的压力,如果再因为这次事件影响消费者的信心,那么康师傅的未来更加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