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都会区逐渐形成,各种社会问题自然而然地显现。其中,弱势群体的处境,特别引人注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说起来琅琅上口,听起来庄严凝重。然而,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里,这句话的意义何在,是否得宜呢?虽小道,必有可观者,也许值得稍加斟酌。
波斯纳教授/法官,著作等身,是公认的法学重镇。他在法律经济学领域的贡献,很可能成为科斯之后,这个领域的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波斯纳的背景是英美文学(本科)和法学(研究所),但是涉猎极广;在职务上一直以法学为主,在法学院任教、担任巡回法院法官,因为学养深厚、智识渊博,所以笔下处理各种问题时,经常慧眼独具,启人心智。
对于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他的两点慧见可以为例,以见其余。首先,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是在民意机关里经过论对和较劲,由政治过程所议定。所通过的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利益立法和特殊利益立法。在阐释这些性质不同的法律时,法官(法院)该一视同仁,还是区别对待?
波氏指出:一般利益立法,涉及范围广,涵盖诸多不同的情境,因此,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通常是原则性、概括性,在适用时如果有争议,可以从宽解释。相形之下,特殊利益立法,是针对特殊的群体、政策目标。在立法过程里,经过折冲妥协,该囊括的利益,都已经被摆进文字里。因此,在解释时,值得从严从窄,才能反映立法精神,也就是反映立法机关所代表的民意。
其次,随着经济发展,都会区逐渐形成,各种社会问题自然而然地显现。其中,弱势群体的处境特别引人注意。不少学者论述,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益,如低价住宅,食物券等,应该积极扩充,以保障这些群体。波氏指出,“基本权益”一旦扩充,固然有正面的作用;然而,这同时意味着,公共政策所能讨论的空间,也因而缩小。在现代社会里,有多元的价值,各种利益,透过民意机关和立法过程,彼此竞争角逐。预算用来保障基本权益,就不能用来处理其他的社会议题;公共政策的施展范围受到挤压,未必是民主代议社会之福。
关于宗教问题,我曾经致函波氏:他的《正义的经济分析》,已经成为经典,影响深远。对于宗教,或许也可以有《宗教的经济分析》对于人类文明重要而微妙的一环,由经济学提出持平合理的分析,善莫大焉。以他的学养才华,最适合处理这个大哉问(当然,信中还有其他的美言,余不一一。)波氏客气回信,还附了一份资料,是他在某个研讨会上,关于宗教问题的发言,还没有公开发表。波氏已年过70,笔耕不辍,也许,《宗教的经济分析》会有问世的一天。
在华人文化里,关于信仰和法律之间的关联,还可以再作一点引申。众所周知,在华人文化里,社会主导的力量,长久以来一向是在行政权。其他的力量(如法律),是配合行政部门。就宗教而言,既没有明显的国教传统,也没有主流的宗教信仰。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是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民间信仰。而且,民间信仰有浓厚的功能性,祈福求子考试功名等等,和信仰糅合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对于信仰,并没有形成一种明确、众议佥同的共识。对于儒家,可能共识还要强韧一些。既然如此,把信仰和法律联接,并没有清晰具体的脉络可言。
无论如何,宗教信仰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前面引述波氏的两点见解,可以参考:现代社会里,法律是由政治过程所决定;法律的内容,也就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经过论对辩难,透过政治过程,形成法律。相形之下,法律一旦成为信仰,就没有讨论的空间。因此,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律和信仰之间,相隔十万九千里或更远。至于在极权体制下(如纳粹德国),法律和信仰两者之间是否能作出联结,倒是一个好问题。
我揣测,如果有人问波斯纳:法律该被信仰吗?他可能犀利如常地响应:你在开玩笑吗?今天是四月一日愚人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