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怎么影响婚姻生活

时间:2016-04-28 09:30:00 来源:小爆
收藏
0条回复

在妇女发展中,“家庭暴力”是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毒瘤。也正因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开始逐渐形成,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反家庭暴力法》对婚姻家庭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我们拭目以待吧。

 

什么是家庭暴力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便做出了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也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遭遇家庭暴力后该怎么办

 

当遭遇家庭暴力之后,应该如何应对呢,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除了法律规定外,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求助方式。因此,当遭遇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使用以下的方式:

 

(1)你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2)你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3)你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4)如果你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5)如果你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你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你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6)如果你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你可以大声呼救,并打110报警电话;

 

(7)如果你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你没有必要像战战兢兢的羔羊那样回到他身边,承受不可预知的危险;

 

(8)“挨打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扬”、“认倒霉”的想法是最危险的,它们使你放弃反抗和求助,须知只有你自己发自内心地反抗这种暴力,外界的帮助才有可能发挥最大的威力;

 

(9)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你可以和他离婚,他殴打你的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

 

(10)你可以依据《婚姻法》46条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当暴力发生时女性不要示弱

 

其他人发现家庭暴力后的责任承担

 

其实,家庭暴力不应只靠自家家庭解决,当其他人知道后,也有相关义务举报,组织家庭暴力。并且,《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了,相关单位其工作人员发现家庭暴力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会受到处分。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反家庭暴力法》 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部门如何对待家庭暴力类案件

 

《反家庭暴力法》 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了解家庭暴力后,最主要的便是法院该如何认定这一事实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1条指出: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可见,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种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

 

家庭暴力的证据怎么收集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巩固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

 

 (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3)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只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只要举证合法,程序完备,都可以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而就在当日,就有家庭女性去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可见,这一法律是多么重要。尽管现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并且思想也得到了开放,很多地儿早已是男女平等,但也不排除那些无法被社会正能量照耀的黑暗角落。所以,希望那些黑暗角落能被法律照亮,成为光明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