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发明人伪造证据干扰诉讼秩序 结果输了官司丢了诚信

时间:2016-04-28 09:51:00 来源:Ju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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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专利技术,当然要用起来让它创造价值而不能让它压在箱底不见天日。不管是作价入股开公司,还是转让许可他人使用,都是方法。就算是在这过程中发生了什么纠纷或者争议,也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但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的时候,还玩儿小心眼儿,伪造证据欺骗法官,这可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输了官司是轻的,被罚款也还好,但是丢了诚信,以后还如何在商场立足?

 

香港发明人黎莲威因伪造证据被罚款1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一起返还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香港发明人黎莲威和安业公司因伪造证据,干扰正常诉讼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由此引发一系列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情节恶劣,被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某、蔡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黎莲威罚款10万元,对安业环球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水或汽管连接装置”是用于方便管件接头的一项专利技术,发明人是香港居民黎莲威。2009年8月,原股东黎莲威、陈某将涉案专利权注入原告一插得公司(下简称原告公司),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资产。同时,新股东陈某、何某、宋某三人总出资款920万元认购获得原告公司40%股权,融资进入后,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但在经营过程中,两派股东发生矛盾,原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黎莲威与安业环球有限公司(下简称第三人公司)恶意串通,私自将涉案专利转给蔡某持有。2011年11月,公安机关以黎莲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2012年5月,原告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被告黎莲威、第三人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原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依约将涉案专利转回给第三人公司(由蔡某代持)。

  

承办合议庭在办案中发现,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联,以及在专利转让过程中有不合逻辑的疑问之处。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意形成过程、转让协议的真实性等方面来看,都不符合常理。

  

争端始发,原告先后报警、登报声明、提起两起诉讼、坚持要求鉴定;但被告取走公司财物、印章,被刑事立案侦查,之后在一、二审庭审中坚持认为《专利转让协议》客观真实,并同意对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当广东高院在向公安机关调取鉴定结论前向黎莲威释明,公安机关已口头告知印章形成时间并非落款时间,该协议涉嫌伪造依法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黎莲威表示坚持上诉意见。

  

但是在广东高院调取鉴定结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被告发生戏剧性的反应,申请撤回上诉,其代理律师随后函告广东高院“当事人无法就转让协议涉嫌伪造的相关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终止对其委托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黎莲威以虚构的专利转让协议为基础转走原属于原告某公司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蔡某作为第三人公司的指定代持人,负有向原告某公司返还涉案专利权的义务。据此,原告某公司请求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莲威、蔡某撤回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同时,将黎莲威、第三人公司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新华社)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应承担责任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还包括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之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也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然伪证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伪证者,那么,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就有法律义务接受公正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如果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肆意伪造证据,那么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而是整个社会。因为这样的做法增加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亦拖延了诉讼。不仅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法院错误采纳伪造的证据,造成错判。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侵害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且最终受到伤害的是整个社会。

 

不把司法机关放眼里,公然藐视法庭,对法律没有畏惧之心?现在司法机关用强有力的事实告诉你,什么是司法权威。此等虚假举证、妨害民事诉讼之行为,亦须依法严惩。此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之行为,必须让其承担失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