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之初都会与公司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该协议中就会约定员工对所掌握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然而实践中却有不厚道的员工在离职之后便将该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甚至有员工利用该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公司。这样的行为不合乎情理,更不合乎法律,但小编忍不住要问公司----你们在干什么,又为何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呢?
研究员拿老东家技术开公司 被判刑3年赔偿500余万元
近日,广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民事和刑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珠海一公司研发人员辞职后与妻子另成立公司,并且利用“老东家”的技术生产销售产品,最终获刑三年,被判罚金及赔偿共计800多万元。
研发员辞职自立门户
珠海欧比特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主要经营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及硬件产品等,并在2003年着手研发某IP核技术。当时,房某作为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专门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在涉案IP核技术尚未研发完成的情况下,房某提出辞职。其实,房某早在辞职前,就与其妻付某和另一人成立了新公司——矽微公司,经营范围与欧比特公司相同。
由于该IP核技术尚未研发完成,因此,同年12月1日,欧比特公司又出资5万元,委托房某继续研发相关技术,并与房某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研发成功后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并且房某负有保密义务。
2006年4月11日,房某完成研发,掌握了涉案IP核整套技术后,将相关技术成果交给欧比特公司。但三年之后,房某所在的矽微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与涉案IP核技术相关的产品。欧比特公司发现后,即刻申请了“不为公众所知”的鉴定,并到珠海市公安局报案。
2013年,珠海市公安局立案后展开侦查,对房某电脑里的数据进行封存,并对欧比特公司和矽微公司的涉案IP核进行“同一性”鉴定。
同年6月,珠海市公安局对房某进行刑事拘留,随后逮捕。
侵害商业秘密获刑三年
2013年,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矽微公司、房某犯侵害商业秘密罪。法院判决被告矽微公司犯侵害商业秘密罪,判罚金250万元。被告人房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房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了上诉。珠海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房某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诉人矽微公司使用明知是他人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被判赔500余万
2013年,欧比特公司又到珠海中院起诉矽微公司、房某、付某侵害其技术秘密,并向三被告主张民事赔偿500余万元。2014年底,珠海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珠海中院依法判决被告房某、矽微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欧比特公司涉案IP核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并销毁已经生产、正在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侵权产品,并在其相关网站上删除构成侵害本案商业秘密的涉案IP核的内容介绍;判决被告房某、矽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欧比特公司的经济损失5326673.82元;判决被告房某、矽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欧比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51600元。
据了解,矽微公司、房某和付某不服珠海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广州日报)
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情况。自我保护是指企业通过事前建立健全各种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失密。法律保护则是在失密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自我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同时也是法律保护的前提,因为无论我国还是国外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为商业秘密认定的要件之一。即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就不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事前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企业把有关信息视为商业秘密的一种证据表示。
企业应当从组织制度、员工管理、设施管理、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共五个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
一个正规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是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企业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及失密的严重后果,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一个专门部门,或原有部门如经理办公室、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下面的专门小组,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二)员工管理
商业秘密失密很大比例都是由于员工或前员工的有意或无意泄密,所以员工管理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员工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员工教育:可以采取入厂面谈、员工培训班、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在公告板上通告、在公司内部报纸上发表专论等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可以包括什么是商业秘密、不适当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等。如果工作需要,教育内容还可以包括哪些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2、员工离职面谈: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即将解职的员工进行退出检查。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应同该员工做一次面谈,重申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必要时,还可以通知此员工未来的雇主,分别或一并向离职员工及其新雇主阐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3、与员工签订有关协议:
首先,员工创新与专有信息协议。要求企业员工就其职务发明或其他重要革新与公司签订协议。这种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石,主要规定员工职务开发、发明等的专有权归属、掌握的机密资料的移交、不披露义务等内容。并要求员工在受雇期间将各种有价值信息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
其次,保密协议(不披露协议)。尽管商业秘密可以通过与员工的默契来获得保护,但正规的方法是要求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一般而言,员工对企业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协议还须把企业商业秘密的清单列出。
(三)设施管理
设施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利用物质障碍使未经授权许可的人不能接触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保安: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诸如门卫、上锁、限定员工进入区域、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并经常变换密码等措施和管理办法,这将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失窃。
2、制参观、实习:禁止参观或实习也许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却肯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3、商业秘密文件管理:第一,将接近商业秘密的人限制到最少;在可行的情况下,限定雇员只接触商业秘密的一部分。第二,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应针对涉密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并施以统一标识,如“绝密”、“机密”、“秘密”等。第三,涉密文件都应建立登记制度,每份文件应注明编号、份数、制作日期,建立收文和发文制度,严格防止涉密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第四,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采取一定物理性保管措施,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如保险柜或专用文件柜等。第五,应当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并形成制度。查阅涉密文件,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如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确有必要必须复制的,应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签字。第六,涉密文件不再需要时,应当清理或销毁,并确保其不能恢复。
(四)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
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甚至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所以,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所有这类文件还应当加盖专有戳记,这些戳记应清楚地表示公司对于该文件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有关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同时,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五)防止专业公开或广告、展览公开
建议员工牢记,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同行中,这些同行经常能够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因此,某些员工认为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应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的教育、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秘密之所以会泄露主要还是自我保护做的不够,对于企业来说要密切关注跳槽员工是否会携带商业秘密到同类公司参加工作。为防止这样的情形出现最好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多长时间内该员工不能从事同类工作,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当然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限于员工一方面,还包括合作者、供应商等,与他们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宜。总之保护为主,若真的是千小心万小心之后还被侵犯了,那就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