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交付定金、资金监管,忙乎了一阵之后,本以为可以舒舒服服等着过户和交楼的买家们,却因所购房屋市场行情节节攀升而增添了不少烦恼。因为“心有不甘”的卖家不是选择“毁约”,就是拒绝以原价格继续出售,甚至会选择收回房屋静观其变。
房价大涨 签合同后房主违约赔偿12万余元
近期以来本市(天津)房价快速上涨,以致二手房市场违约纠纷不断。日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即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买卖双方在法院支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违约的卖方赔偿买方12万余元。
小夫妻兰某与邱某于今年1月在该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市民赵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赵某向兰某夫妇出售坐落于该市红桥区某新建小区的一套房屋,价款172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兰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3.5万元,向赵某支付了定金4万元。3月,赵某却向兰某提出房子不卖了,并拒绝交付该房屋。兰某夫妇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房产交易合同,由赵某返还定金、中介费并按房款总价10%支付违约金17.2万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诉求,被告赵某表示,同意返还定金4万元,中介费应该由中介公司返还,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不同意支付。并且,不卖房子是因为开发商没有给办理产权证,无法过户,与价格上涨无关。第三人中介公司则表示不同意返还中介费,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房屋买卖的违约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二、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经查,诉争房产是被告赵某于2013年以150万元左右价款购得,后于2014年10月办理了入住手续,因开发商拖延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告不仅是因为没有产权证不卖房,还有价格上涨的原因。此外,法院当庭提供了其调取的一份证据,该证据显示,红桥区房管局已于今年3月为诉争房屋同一单元不同楼层的一套房屋办理了产权证。
最终,经合议庭调解,原被告及中介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签订合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定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2.13万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中国法院网)
二手房买卖违约是要付出代价的
随着楼市的大热,楼价飞速上涨,交易大热,房子便升值了,有些二手房房主便反悔卖房。遇到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时不能忍气吞声,毕竟违约是要付出代价的。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违约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房屋价格高,稍微有点波动,对买卖双方中的一方都会产生不小的诱惑;其次,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过程相对复杂,付款方式多,付款步骤长。在这程序中,稍微有一个步骤不对,就会出现纠纷,继而引发违约的情况。此外,我国房屋实行登记制度,卖方需要为买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办理时,一般双方都需要到场。实际中,如卖方想违约的话,不出面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就是一个最大的“杀手锏”。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方应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由于房价上涨,由于卖房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屋价值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的差额,俗称为房屋差价,属于卖房人违约使买房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卖房人进行赔偿。应当明确的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房屋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即使房屋价格上涨过猛,也不能认为是情势变更的情形,卖房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善意的买房人向卖房人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坚决支持。
差价损失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屋买卖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的一个特点在于,守约方如要达到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必然要以当前市场价购入或卖出房屋。由于房地产市场是波动的,当前的房屋市场价和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差价。这种差价就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
关于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如双方对房屋差价有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计算方法,若合同约定出现违约情形后,每天的违约金按定金总额的0.1%计算。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如果因为不诚信的卖房人恶意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不仅在精神中受到打击,而且由于房价的上涨,不可能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住房。由于房价上涨,由于卖房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屋价值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的差额,俗称为房屋差价,属于卖房人违约使买房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卖房人进行赔偿。
现实中很多人买卖二手房,但他们可能不清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知道如何约定违约责任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不过看完上文后大家应该清楚在二手房买卖时若遇到对方违约要记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