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种类及股东大会的召集

时间:2016-05-27 09:37:00 来源: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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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繁荣,股份公司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参与者。然而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东大会日益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斗争和利益争夺的主要场所,因此各位股东有必要了解有关股东大会的知识。

 

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而股东大会可以说是有三种:

 

1、法定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2、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但其必定有相关法律规定,各项条例等限制。而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执行。

 

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不仅需要了解股东大会的召开种类,更应明白如何召集股东大会,具体的流程为:

 

1、股东大会的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由此可见,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

 

2、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元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在计算会议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度股东大会)。

 

年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权力的行使是通过召开会议和作出决议的方式实现的。股东大会的有效召开就是保证股东大会权力有效行使的前提。股东大会的合法召集对于股东参与公司事务、通过股东大会主张权利、维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律对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不仅在程序上保证股东大会的合法召开,而且在实体上也保证股东及时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