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副校长雇讨债公司暴力讨债 讨债也应讲究方式方法

时间:2016-05-28 09:13:00 来源:讨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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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钱这东西借出容易讨回难,本着一片好心帮助别人解决困难,收不回来钱岂不是得不偿失?为了防止借出去的债讨不回来,很多人开始寻求最好的讨债方法,其实没有最好的讨债方法,只有最适合自己的方法与技巧。

 

温州一小学副校长雇讨债公司向同校教师暴力讨债

 

近日,一则《龙港一小学副校长限制他人自由,暴力索债》的消息在网上疯狂转载,引发热议。

 

据报道,帖子中提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苍南龙港某小学副校长李某等人和教师黄某。在此次讨债纠纷中,黄某受伤,目前仍在住院。黄某称遭到李某雇用的讨债人员殴打,身体多处受伤。

 

记者向苍南警方相关民警确认此事属实。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李某等人已被警方控制。

 

另据知情人士称,李某本来和黄某关系很好,两个人曾经“好得像一个人”。债主李某被逼无奈,才出此下策。

 

小学教师被副校长暴力讨债 校长称确有其事

 

记者多次试图联系黄某,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据黄某所在学校的陈校长介绍,目前,黄某仍在苍南县龙城中医院接受治疗。

 

陈校长说,根据他事后调查,这起讨债纠纷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据称,两名男子一左一右架住黄某,一边说有债务的事情要跟他商量,一边强行把他带到了附近的一家咖啡厅。3个人在中午12点左右走进一间包厢,到下午3点40分左右才离开。

 

根据报道,黄某称自己在这段时间内,遭到多人殴打,包括被拳头锤头、扇巴掌、膝撞肚子、啤酒瓶砸头等。

 

黄某在被迫签下一份抵押协议后,才被允许离开。

 

记者看到了那份协议,根据其中的内容,黄某表示愿意将一辆现代越野车抵押给讨债者。但黄某之前接受采访时曾称,那辆现代越野车是他姐姐的,他是被迫签的协议。

 

另外,据苍南县龙城中医院证实,黄某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还有多处皮肤被抓伤。

 

副校长李某称雇讨债公司实属无奈

 

经苍南警方确认,校门口带走黄某的两个壮汉,是一家讨债公司的员工。此外,副校长李某也承认,他委托这家讨债公司,追讨黄某欠自己的债务。当时与公司约定,收到欠款后,支付欠款的15%给讨债公司,作为此次讨债的佣金。

 

当天在咖啡厅,李某与庄某(黄某的另一名债主,也是学校老师)也曾出现在包厢内。李某称,当时自己和庄某到咖啡厅,只是想向黄某申明,已全权委托讨债公司收回欠款。作出申明后,李、庄都离开了包厢。

 

事实上,在李某、庄某与讨债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有这么一句话,讨债公司“负责收回债务方的欠款,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我(指李某)均认可”。

 

李某说,事后他曾向讨债公司了解过,并没有发生黄某所称遭殴打的情况,而是“你抓我,我抓你,互有受伤”;而且在《授权委托书》外,他还与讨债公司签署过另一份协议,明确规定不能采用违法的方式讨债。

 

对于雇用讨债公司,李某表示,也是被逼出此下策。“他多次毁约,还款期限一拖再拖。”李某说。

 

知情人称两人关系曾很好 李某为帮朋友甚至借了高利贷

 

两人所在学校的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证实,李某、庄某和黄某之间确实存在债务关系。“其实,在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很好。特别是李和黄两人,好得跟一个人一样。”这位负责人说。

 

据知情人士介绍,黄某以建房子为由,在2014年年底向李某借款30万。2015年7月份左右,还本金10万,仍欠20万。2015年5月份,向庄某借款10万。

 

李某称,借给黄某的钱,他也是向银行贷的款。去年12月30日贷款到期。此前,黄某曾答应在还款期限前,一定再还10万,但最后没有兑现。李某称,为了还清银行的钱,他问朋友借了些,又借了13万高利贷。

 

学校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欠李某、庄某的钱外,黄某还欠其他同事共20来人总计300多万元,另欠银行、担保公司、朋友、同学共计900万元左右。该负责人说,黄某拿着这些钱,一部分投资,一部分放在担保公司赚利息差价,但最后都被套牢。

 

记者了解到,黄某曾担任这所学校政教处主任七八年,教学上很有一套。去年因为被追债追得急,向校方辞去了这个主任职务。

 

目前,案件警方仍在调查。(钱江晚报)

 

讨债也应讲究方式方法

 

由于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守信用的人,欠了债却死活不认债,逼得债权人不得不采取一定的讨债方法。提起讨债,有人可能会联想到电视里戴墨镜的打手,然而这种看似有效的方法却有违法律,要想快速讨债不妨了解下讨债的方式与技巧。常用讨债方法和一些讨债技巧有:

 

1、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2、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4、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申请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它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8、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0、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如果上述正常的讨债方法无法达到目的的话还可以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向其借钱的方式来达到讨债的目的,但不论怎样都不应采取暴力讨债之法。因为该方法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甚至债权人也有可能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