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微信朋友圈卖犀牛角获刑10年 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不好买卖

时间:2016-05-30 09:42:00 来源:邶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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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3日,四川森林公安破获近十年最大贩卖珍稀野生动物工艺制品案,在成都市武侯法院一审判决。杨晓晓因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下线涂峰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微信交易

销售金额超过136

 

“非洲牙,80元一克,雕工不错。”“象牙只能手工磨,每串运费800元,要四五个人戴身上出关。我们的牙保证亚洲牙。”……从2013年10月起,曾是演员的杨晓晓在朋友圈做起生意:通过微信从上家收购来象牙、犀牛角、盔犀鸟鸟头等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再转手卖给下家。4个月里,杨晓晓的销售额超过了136万,但她却没想到,自己会因此面临牢狱之灾。

 

据介绍,2013年10月,杨晓晓通过一个名为“文玩汇”的软件,认识了一个名叫“一红二黑三白”的网友。而在雅玩界,“一红二黑三白”分别特指盔犀鸟头冠骨、犀牛角和象牙,这都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工艺制品,也是这个网友经常在朋友圈中展示的东西。“一红二黑三白”告诉她,这些东西从国外运进国内就可以买了。这样一来,她便在朋友圈中做起了隐秘的大生意。像“犀牛角有治疗小孩发烧的功效”,“配戴象牙很吉利”等宣传语,吸引了不少朋友向她询价。有的甚至不惜重金,从其手中购买犀牛角碗、犀牛角杯、象牙观音雕像等价值不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杨晓晓以91万余元的总价,分8次从上家收购12件工艺制品,再以136万余元的总价,通过快递邮寄或托人携带等方式分别卖给下家。其中2014年1月5日,杨晓晓就卖出3件物品,一天赚了超过32万元。而涂峰则是购买者之一。

 

涉案物品

均为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金黄色的盔犀鸟、黑白相间的长象牙、近乎半透明的犀牛角碗,杨晓晓销售的这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雕刻工艺都十分精美。其中的白色象牙有4根长约35厘米。

 

经司法鉴定,杨晓晓售卖的野生动物制品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中涉及的犀牛和象,均被列入《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又简称“华盛顿公约”)附录I中,属于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

 

经过摸排调查,去年9月,四川省森林公安破获一批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犀牛角、象牙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系列案件,抓获包括杨晓晓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1人(7名中间商,4名买家),扣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1200余件,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这是近十年来,四川境内破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贩卖珍稀野生动物工艺制品案件。

 

警方称,被查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将全部交由国家进行统一销毁处理。

 

警方提醒

带象牙入境小心被判刑

 

作为中国公民,如果你到坦桑尼亚等允许交易珍贵动物制品的国家,你的手机将会自动接收一条短信,来自中国国家林业局,提醒你不要购买象牙、犀牛角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现在游客不被允许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入海关。”四川省森林公安民警说,如果有游客无意在“珍贵动物制品允许交易”的国家,携带少量且是作为礼品回国,可以不被处罚,但或将没收制品。如果携带量大,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关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所签署的国际贸易公约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以象牙制品为例,按照要求,国家对象牙制品加工经营活动一律实行定点加工、定点销售,对象牙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制度。而且目前只能使用国内象牙存货进行加工交易,即使是正规厂家,也不允许再从国外进购此类珍贵、濒危野生象牙。

 

根据《刑法》第34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华西都市报)

 

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不一定是雅趣还有可能是犯罪

 

我国对于象牙制品的生产和买卖管理都非常严格,象牙销售必须持有《象牙指定销售场所许可证》。而犀牛角,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成都办事处的相关负责人说,“国内所有的犀牛角交易都是非法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对象只能是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广告中常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确实,有需求才有供给,如果需求没了,那供给也就没有市场了。冒着犯罪风险攫取利益的盗猎者、加工者、销售者也就失去了逐利的条件,自然会放弃,也会给已经濒临灭绝的这些珍稀物种更多生机。不过现在需求依然存在,相关部门需要更加努力、多方配合,打击这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