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中国雨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雨润食品”,01068.HK)发布公告称,因其全资附属公司南京雨润在5月13日未能如期偿还本金为10亿元的第二期中期票据,现已触发该集团若干新财务贷款的交叉违约条款,预计涉及本金总额约5亿元。这是今年以来雨润食品第二次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目前这家企业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债务违约只是困境之一。
“多元化”激进投资带来的弊病
雨润集团营收不佳早已经是多年事实。
2016年3月17日,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雨润”)发布公告称,2015年度第一期短融资券(即15雨润CP001)应于当日兑付本息。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标志着南京雨润正式债务违约。
南京雨润系中国最大肉制品生产企业、雨润食品旗下核心子公司,雨润食品则是雨润集团最主要产业和旗下两家上市公司之一。
记者查阅雨润食品历年财报发现,从最近10年的情况看,2011年以前的雨润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营性现金流入情况也比较正常,从绝对金额比值情况看,经营性现金流净额约占营业收入的10%,尤其是 2010年,雨润食品还意气风发地宣布在全国布局“三三三”发展战略:即在全国30个省会城市建设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在300个地级市建设雨润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在3000个县域建设雨润农副产品种养生产基地。
该规划直接造成雨润食品2011年全年投资厂房、购买设备金额超过48亿港元(约合40.05亿元人民币),投资金额的暴增造成全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值为-11亿港元(约合-9.17亿元人民币)。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雨润集团历史上曾获得政府给予的地方建厂投资补助,随着产业布局陆续完成,这项补贴也在逐步减少。2012—2014年分别为6.18亿元、4.53亿元和3.38亿元,2015年前三季度只有0.89亿元。公司主业亏损持续而补贴减少,共同导致201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亏损额高达5.24亿元。
对此,国信证券分析报告认为,投资激进和管理问题使南京雨润积重难返。具体表现为,一是前期产能扩张太快,公司产能利用率明显偏低;二是自身管理问题,食品安全屡屡出事导致公司产品市场份额持续下滑。
而在2012年爆发了“合江县火腿肠”事件后,成为雨润食品发展的拐点。
虽然雨润集团多次证实其中确有隐情,但是因为是涉及小学生食品安全的零容忍事件导致其一蹶不振,不仅业绩出现拐点,公司现金流更是出现问题,包括主营业务都不能再给公司带来正的现金流入,同时大规模的投资还继续消耗大量资金。
中金报告认为,雨润食品从事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业务,2011年以来食品安全负面报道层出不穷,加上前几年新建或收购产能较多,新增产能利用率明显偏低,经营压力加大。从财务数据看,公司2012年以来收入持续下降,毛利率不足5%,扣除费用后持续亏损,2015年前三季度亏损额6亿元,较上半年4.8亿元进一步扩大。公司2013至2014年分别获得投资收益3.6亿元和2.4亿元,均为转让子公司所得,不过与主业亏损相比仍是杯水车薪。
“雨润食品存在很大破产风险”
2016年3月开始,雨润食品因“15雨润CP001”的违约,当天新世纪评级将南京雨润主体信用等级降为C级,“13雨润MTN1”信用等级也调整为 C 级。
虽然这5亿元的短融在3月31日又足额兑付了本息,但5月6日,南京雨润发布公告称,“13雨润MTN1”应于2016年5月13日兑付本息, 由于其实际控制人祝义财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13 雨润 MTN1”到期本息兑付存在不确定性。
后来经过多方博弈,雨润集团落实了资金进行了兑付,有投资者对记者表示,这次债券的兑付,不仅仅是雨润自己通过提供抵押物,把南京雨润关联公司在徐州的地块进行抵押,也有当地政府的作用。
雨润集团是江苏本地成长起来的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超1000亿,吸纳就业人数13万人。因此,2015年一开始出现风险时,当地政府就很重视,当地金融办、银监局和各债权银行就开始共同讨论雨润集团化解困难的方式。
“政府对雨润还是积极关注的,各方还是倾向于企业基本面总体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问题不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不应该影响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但是,救得了一次能否再救第二次呢?这是我们投资者都很焦虑的问题。”该人士对记者表示。
目前,多米诺的骨牌已经开始倒下,加上未来一年内60多亿债务到期,更让雨润“雪上加霜”,未来爆发更大危机的可能性很大。
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对记者表示,经过多年的多元化发展,副业拖累了主业发展,造成主业经营能力并不强。“就目前情况看,雨润食品很难拿出资金偿还债务,曾经打算接盘的投资人看到这么大的一个盘子也很难再次出手,所以雨润食品存在很大破产风险。”(中国经济周刊)
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救济
企业债务危机就是企业出现 资不抵债,因无法偿还 银行借贷、 民间借贷、 员工工资、上游 供应商货款等 债务,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 运营,甚至 破产倒闭的危机问题。要从根源上解决债务危机,应结合危机产生的原因,提出法律救济措施。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破产还债。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四)兼并清债。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六)行使担保物权。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令债务人提供应有的物权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债务危机的解决有多种方法,只要企业对其债权和债务给予充分的重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积极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各种法律允许的措施,企业债务问题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
债务重组助危机企业获得新生
虽然企业发生债务危机之后,解决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有很多。但是不管是协商清偿还是诉讼清偿都存在实际的困难,而经营者肯定也不会轻易选择破产还债。就像雨润出现了债务危机,有很大的破产风险,但是肯定也不会那么轻易放弃的。中国著名经济学家、 企业债务危机解救实战专家周德文认为:“债务重组是危机 企业走困境的一条途径”,而债务重组相信也是很多企业家们的选择。
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既可避免债务人 破产清算,获得 重整旗鼓的机会,又可使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 债券款额,减少损失。可谓“两全其美”。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虽然发生严重债务危机但仍有 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
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要根据 负债企业的具体情况。从一些负债企业债务 重组的实践看,很少采用单一方式,一般都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如 债转股、变更债务偿还期限、 转让部分资产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债务重组,是摆脱企业债务危机的明智选择,而债务重组往往需要与 资产重组相结合,方能取得更好效果,实现企业“起死回生”的目的。
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可以有效的 剥离债务,为企业赢得发展、 转型、 盈利的空间和时间,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方式也可以为 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实现输血,助力 企业重获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