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家表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规定职责权利义务 为依法履职提供“主心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韩春晖表示,《意见》对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进行了全面阐述,特别是对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哪些行政主体要配备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履行哪些职责、具有什么权利义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是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自2004年起,有3批、超500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刘辅华即是其中一员。
“公职律师既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又是律师,但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这要求公职律师应当拥护党的领导,严守党的纪律。”刘辅华说。
他还表示,《意见》明确了公职律师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这将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意见》还确立了保障公职律师作用发挥的“硬约束”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这无疑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主心骨”。
有助提高领导干部决策水平 防止权力滥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既要按照中央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也要善于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助手作用。
《意见》提出,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而未听取,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了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表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积极主动担任法律顾问 协调配合公职公司律师
“《意见》为拓展社会律师法律服务领域、发挥律师工作在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政策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兵表示。
那么,社会律师如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哪些条件?
吕红兵认为,应该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牢记使命,必须素质过硬,必须忠实勤勉,必须发挥合力。
第一,《意见》开宗明义强调,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指导思想在于“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因此,社会律师如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切实服务依法行政、切实服务公共利益、切实服务公平正义。担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重在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推进公司依法运营,在担任“服务者”的同时担当“把关人”。
第二,政府法律事务头绪众多,事务繁杂,涉及面广,时间紧急,新事项层出不穷,老问题盘根错节,其复杂性、专业性、艰难性对社会律师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新课题。《意见》对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提出了“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等条件,可谓在政治素质及专业水准上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第三,社会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带有一定的“公务性”,所以要做遵守法律、恪守道德的模范,两袖清风,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保守秘密,守住底线,不逾红线。在“廉政”的同时,还应“勤政”,不仅“招之能来”,“来之能战”,而且“主动行为”,“能动作为”。既为政府法律风险防范“保驾护航”,也为政府依法科学决策“建言献策”。
最后,在工作中,社会律师要有“团队”精神、“队伍”意识。
例如“专”“律”合力。在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中,有专家也有律师,专家更显“高大上”,律师侧重“接地气”,专家与律师的合力则既“仰望天空”又“脚踏实地”,以实现系统性与操作性的完美结合。
再如“内”“外”合力。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依四中全会决定所言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其更能深刻体会政府的决策意图、意思表示、价值取向,与社会律师的相对独立性相得益彰,正因如此,需要“内外结合”,齐心、携手、协力、共建。
同样,企业经营活动特殊性强、复杂性多,俗话说“隔行如隔山”,社会律师的经济、企业、产业等知识与经历背景相对弱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公司律师的协同作战,互补短板,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合法运营、持续发展的市场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