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也逐渐开始向集团化、规模化发展,大量的分公司也应运而生。在总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在总公司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但由于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承担。目前,我国在分公司管控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简单,如何建立法律风险综合防控体系,实现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自身风险的防范,是总公司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实践出发,对于总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对总公司造成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进行研究,并就如何实现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防控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建议。
【关键词】分公司 法律风险 防控
【正文】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企业因此也得到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近十年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使企业资源得到优化合理配置,很多中国的企业逐渐进入集团化、规模化的发展阶段,大量的分公司应运而生,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总公司在业务开拓、具体执行等方面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但同时,由于分公司在法律上、财产上没有独立性,却能够以自身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性,常常给总公司带来法律风险甚至造成总公司的损失。
随着法制的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逐渐提高,总公司对于规制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建立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防控体系存在大量客观需求。笔者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期间,通过与部分企业进行深入交流,对于总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可能对总公司造成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诊断,并有针对性地设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本文将结合笔者实务操作情况,就分公司对总公司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并就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如何建立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防控体系提出相关的参考和建议。
一、分公司概述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质
我国对于分公司的法律比较分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有公司的字样,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主要表现在: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只需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
3、分公司没有专门的章程,也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资产,其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虽然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但从实质法律关系上说,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
(三)分公司特点
相较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子公司而言,分公司更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更简单,成本开支一般比子公司低,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而利润可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手续也更为简便,这些优势是分公司存在且不断增多的原因。
且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1、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2、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1]
如果对分公司无法进行有效的管控,分公司的相对独立性将难免给总公司带来法律风险甚至造成总公司的损失。
二、总分公司模式常见法律风险
根据实践经验,总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规范经营或超越权限的行为都有可能给总公司造成风险和损失。
(一)合同管理风险
1、合同签署的风险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
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个合同都报送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也一般不会强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如果总公司的授权范围模糊,分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合同(保证合同除外),即便违反总公司的真实意思,合同导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总公司承担。
2、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
由于许多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签署合同后,通常还继续负责合同的履行,由于总公司对于异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对松散,如果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却未能及时处理,极有可能导致合同争议和纠纷的出现。
实际工作者能够,也存在总公司签署合同后,交由分公司履行时,没有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约的监督工作,引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风险。
(二)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
分公司的运作一般相对独立,较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员拥有更高的权限,掌握更多的资源,许多公司主要关注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忽视对于分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往往容易产生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常见风险有:
1、分公司管理人员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户信息或公司经营秘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员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给总公司造成损失;
3、侵吞分公司财产和资金。
(三)抵押担保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1、分公司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分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分公司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公司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根据法律,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总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资产,从实际效果上说,无论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责任,最终均由总公司承担损失和责任。
(四)其他
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品牌和企业名称,对外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名义,如果分公司产生法律风险时,极易导致总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受到严重打击和影响,从而导致其他衍生的法律风险。
三、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防控
笔者认为,想要解决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我们应该通过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对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进行综合和整体的防控。
(一)灵活把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立
分公司虽然在成本控制和税收上具有一定优势,但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和风险常常会转嫁到总公司,从这个方面比较,子公司则是一道很好的防火墙。虽然子公司由于股权关系受母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在许多方面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将风险和责任直接转嫁给母公司。
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权衡风险与成本后,灵活采用子公司、分公司相结合的设立模式,以便在发展企业规模和业务的同时,有效防范自身法律风险。
(二)建立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
1、明确分公司的授权范围
合同相对方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一般会要求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明确分公司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范围和金额。为了保障总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总公司审慎出具分公司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要明确和细化授权的范围和金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2、严格合同签署流程
虽然分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署合同,但是从合同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建议公司建立合同签署审批流程和制度,安排专人在合同签署前对于分公司签署的合同进行法律、财务、商业等方面的综合审查,以降低风险产生的几率。
3、重视合同交底和履约跟踪
无论是分公司签署合同提交总公司履行,还是总公司签署合同交由分公司履行,建议公司在合同签署后的第一时间,召开专门的合同交底会议,会议应当由参与合同洽谈、签署和履行的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便于各方就合同签署的背景和合同履行的特别要求等相关信息进行沟通,并明确合同履行的相关时间节点和对应权利义务,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违约风险。
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总公司应当安排专人监督和管理,对于出现的纠纷进行及时的应对和处理,保障合同顺利按约履行。
(三)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和考核
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特别是分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例如分公司负责人)应直接由总公司任命,并接受总公司的直接考核。
同时,建议公司与分公司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以避免分公司员工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和公司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总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分公司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行业,并约束其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专职或兼职)。
(四)其他
1、加强财务监督和控制
为加强对分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控制,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由总公司直接指派,且财务人员应当接受总公司直接考核管理。且总公司应当不定期安排财务监管人员抽查分公司财务情况(或定期、不定期要求财务人员汇报财务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岗位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调动。
2、设计危机处理预案
分公司发生风险后,通常不仅影响分公司本身的运营,还将影响总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正常经营,建议公司针对分公司可能发生的危机情况设计应对预案,预案内容主要可以包括:分公司注销预案、诉讼预案、媒体公关预案等。
【结语】
本文仅是对于笔者近期在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后,针对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防控这一问题提出一些的浅显看法和建议。在实践中,总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防控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搏弈的过程,牵涉到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内控管理、财务税收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如何平衡各方关系和利益,如何在规制分公司合规运营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真正实现总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防控体系的价值,还是一个需要不断研究的课题。
注释:
[1]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5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