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备受关注的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等问题,作出了回应。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应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可不对规范野生动物利用的内容作规定。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或者“有限利用”,以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法律委员会在今天汇报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一句;将第四条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
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依法划定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
有的部门提出,修订草案新增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及其名录的规定,栖息地的保护范围与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划定是什么关系,如何参照划定,不够明确,为防止保护区域交叉重叠,建议按照整合设立统一的国家公园的改革要求,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为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禁止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生态环境,本法应加以规范和管理。还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人工繁育等条件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规定:
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加强人工繁育检疫环节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作了规定,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环节还存在监管空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一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防疫要求”。二是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三是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发放许可证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对规范野生动物利用设定了一些许可管理制度措施,对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以及有关批准文件等发放情况。
公益诉讼可结合试点工作推行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委员会还专门对公益诉讼的问题作了汇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规定,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不赞成在本法中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环境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作了规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可以结合相关试点工作进行,本法对有关公益诉讼问题可不作规定。
法律委员会建议会议审议通过
6月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立法联系点,基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森林公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评估之后认为,修订草案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野生动物相关保护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分类管理,增加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管理,较好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平衡了各方的意见,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作了回应。修订草案的主要制度是可行的,相关规定清晰、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及时出台。
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