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贩毒被判8年,暂予监外执行并非法律漏洞

时间:2016-06-28 09:21:00 来源:薛明理
收藏
0条回复

吴某沙因贩毒被判刑8年,由于孩子处于哺乳期,为此她暂获监外执行。谁知,她此后竟又再连生4个孩子且存在利用生育及哺乳逃避刑罚执行。海口中院决定将其收监执行,且超生两胎的监外执行不从刑期中扣除。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非遭人利用的法律漏洞,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女子贩毒被判8年,为逃避刑罚故意怀孕连生4娃

 

因贩毒被判刑8年时,她的女儿才2个多月大。为此,她暂获监外执行。谁知,她此后竟又再连生4个孩子。超生,且存在利用生育及哺乳逃避刑罚执行,海口中院决定将昔日女毒贩收监执行,且超生两胎的监外执行不从刑期中扣除。

 

吴某沙与澄迈男子王某通曾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也是一对毒鸳鸯。2009年,两人落网,吴某沙因尚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王某通被羁押。案件的侦查、审理持续了差不多两年的时间,吴某沙也在此期间与他人结婚,并怀有身孕。2011年,该案判决,王某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吴某沙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生效后,王某通进入监狱服刑,可他的前女友吴某沙却因再次产下孩子,处于哺乳期被海口中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0个月。

 

在监外执行期未满之时,吴某沙再次向海口中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理由是她又怀孕了。此后,她再次生下一名女婴。这一次,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1年零3天。怀孕及哺乳期不用进监狱服刑,这让吴某沙想出了一个歪点子。之后,她又先后两次怀孕,生下孩子,并申请监外执行获准。

 

时间进入2015年8月,在前男友王某通因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较好获得减刑时,吴某沙已利用与丈夫连续生下4个孩子躲过了这几年的服刑,偷得了自由。不过,生育了5个孩子(与王某通未婚生育一男孩)的吴某沙不知道,并不是每一次生育“偷”的监外执行都是在刑期中扣除的。

 

海口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罪犯吴某沙婚前已为同居男友王某通(已判刑)生育一男婴,与丈夫婚后再生育4个子女。吴某沙与丈夫婚后生育的后两胎属于超生,且存在利用生育及哺乳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况,故对吴某沙后两胎怀孕、哺乳期内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海口中院对吴某沙作出收监决定书,决定将吴某沙收监执行。扣除吴某沙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及与丈夫婚后前两胎生育及哺乳期间的监外执行期间,吴某沙应执行的刑期为6年1个月29天。(新浪新闻)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起初,由于吴某沙的孩子处于哺乳期,因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0个月。但是她日后的行为,是故意利用生育及哺乳逃避刑罚,因此海口中院扣除了她部分监外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以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罚执行期间,为了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

 

监外执行与刑期的相抵计算

 

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在实践中,监外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别往往比较模糊,经常被混淆使用。其实,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具体有以下两点区别。

 

1、两者涵盖范围不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基础上,不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而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暂予监外执行,仅是指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满足有严重疾病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条件之一的,经法院裁决后,可以不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所包含的种类要多于暂予监外执行,也可以说,监外执行是包含暂予监外执行在内的。两者在法律实务中是不可混淆的。

 

2、两者应遵守的规定不同。监外执行中的缓刑、假释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八十四条给予了明确的诠释,并且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有新罪行等,均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解答。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无明确规定。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也只有一条“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但应遵守哪些具体的规定并无具体描述。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执行刑罚的一种特殊方式,体现了我国惩罚与教育罪犯相结合的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同时也彰显了我国刑法制度人性化的一面,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与感化。虽然有利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案例发生,但随着司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也会迎来不断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