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与司法想象

时间:2016-07-02 10:17:0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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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来,在法律规范、制度、组织建设等方面进步显著,司法机关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也初见成效。与此相应,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实现个体诉求,诉讼案件逐年攀升就是最好的注脚。

 

通常而言,进入诉讼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均坚持一定的利益诉求,并竭尽全力实现其预期目标,这无可非议。然而,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却称呼法官为“律师”、“警官”或其他称谓,有的当事人还会问法官能否帮其介绍代理人,个别当事人甚至在结案后还会就其他纠纷向法官进行电话咨询……可见,不少社会公众对法律、法院、法官的认知并没有达到基准线,甚至在某些方面的误读、成见与想象往往要多于正解。我曾问过数位同事一个同样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要花多少时间给当事人做释法普法工作?”通常的答案是“办案总耗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这种大多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与司法认知的错位甚至背离,正是基层司法者的日常“遭遇”,而事实上这也仅仅是基层司法的一个面相,因而,与其说“司法民工”是法官群体对职业的一种自嘲,不如说是从法治发展阶段角度对当前基层司法生态的一种素描。

 

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工程之下,上述现象似乎是我们所在的司法环境中也许不足为外人道的细枝末节,却并非无足轻重。如果对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等领域呈现出的现实图景稍加串联,我们可以发现如下三对令人深思的紧张关系:

 

第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空前高涨与规则意识的淡漠缺失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段时间以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持续激增,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催生了社会公众新一轮的维权热潮,诉讼爆炸的拐点短期内恐怕无法预期。与此同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说谎话、造假证等现象屡见不鲜、层出不穷,甚至有人戏称“我国法庭已成为骗子的天堂”,违法成本低到无法想象,各种藐视法律的行为愈演愈烈。此外,应诉拖延、有意缺席、穿大裤衩进法庭等现象,也从另一侧面折射出民众对法律的不以为然。一方面,司法审判被人们堂而皇之地“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名义,在不知不觉间有沦为工具主义的趋势;另一方面,基于维护社会稳定、以结案为核心考核指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内外在缘由,审判人员对藐视法律规则、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的放任,越发纵容了践踏司法权威与职业尊荣的行为。

 

第二,当事人对案件实体正义的唯一性、终极性、迫切性诉求与司法中立性、被动性、程序性特质之间的紧张关系。与维权意识高涨相应的是,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效率的迫切需求。其中,对于公正性的诉求,毫无例外地集中于对实质正义或者结果主义的追求,而不论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证据是否充分等程序正义问题,只要未实现其预期目标,必将选择通过再审、信访等途径对司法终局性发起挑战和冲击。而对于效率的诉求,则是因角色差异而判若两人,一方面,当其作为原告方时,可以罔顾司法审判的必要时间成本而催促法院快速处理案件,有的当事人甚至以静坐等方式“逼迫”法院开庭当日就作出裁判结果;而当其作为被告方时,则通过编造各类理由拒不应诉、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有意拖延诉讼、阻碍程序进展。不难想象的是,应然地处于中立、被动地位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沦为赤裸着“身躯”,频频置身于被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围攻而百口莫辩的境地。

 

第三,情理文化与法治文化之间的紧张关系。梁漱溟在其代表作《中国文化要义》中曾说“周孔教化自亦不出于理知,而以情感为其根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情”的出现频率要远远高于“法”,诸如“合情合理”、“通情达理”、“人情世故”、“社情民意”、“世情国情”等等,原因在于儒家文化是从血缘关系上的亲情出发“推己及人”,其根基是情感至上而非理性至上。在以“差序格局”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结构中,“群己关系”具有相对性、易变性,柔性的情理成为维系社会关系的根本,即便是在城市中的陌生人社会中,“走后门”、“找关系”等“熟人思维”依然是情理文化的必然表征。与此相对,法治文化则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文化,个体与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团体之间系平等关系,群己界限分明,维系社会关系的是刚性的权利义务规则。上述两者的冲突与紧张关系,是水火不容还是可以调适,是否能够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能无缝弥合,还需要更多的研究与探讨。

 

以上展现的仅仅是司法工作中的部分面相,既反映出当事人法律素养、规则意识等主观方面的不足,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社会文化、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司法现实远远要比以上勾勒更加盘根错节,任何单一的理论描述和分析都无法全面、充分的展示那种复杂性。但是,这丝毫不能妨碍我们基于此进行建言建议,哪怕是冒失、片面、不成熟的。虽然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但为避免陷入其司法想象而偏离规则之治的正途,有必要从如下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是强化法治精神的有效传播与影响。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全面提升,离不开针对性、持续性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反观现实,一方面,不同媒体的法治类节目,绝大部分是以悬疑、离奇的故事情节在吸引观众眼球,在程序正义、规则意识等方面的引导和教育方面几乎阙如;另一方面,为了弥合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距离,自上而下要求贯彻群众路线,但践行司法为民时如果不坚守法院的基本职能定位以及司法的边界,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将遥遥无期,典型的表现莫过于在老百姓眼中,法院与政府机构的区别仅仅在于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司法中立性、终局性价值并未得到认同和理解。法理学家富勒说“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因此,我们要在普法宣传的内容方面注入法治共识、契约共识的灵魂,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法院不仅仅是纠纷解决机构,也不单纯是公共服务机构,而且是社会公正的终局裁判机构。

 

二是加快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人无信不立”,诚信是做人之本,更是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一段时间以来,传统文化的破坏、伦理道德的滑坡真实地发生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中,波及到诉讼领域,当事人诚信问题的大面积出现,也早已不是新鲜消息。诚信原本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起码要求,政府行政的基本规范,如果这一基础性要素缺失,整个社会必将陷入人人自危、混沌混乱的局面。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以诉讼诚信为例,要严格惩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力度,要让诚实守信受保护、违法失信受惩罚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是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现代化变革。当前社会是信息化、科技化高度发达的时代,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日益多元,如果仍然坚持“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社会管理理念,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将越来越拉大政府与社会、与公民之间的距离,最后导致政府的失灵。价值观念的多元、思想言论的交锋并不是洪水猛兽,关键是如何凝聚共识以形成足以维系社会运转秩序的核心价值观。在情理文化与法治文化的交织中,应该以刚性的法律规则为基石,以宪法为正当性依归,将公权力与私权利一断于法,让“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得到充分认同和遵守,唯有如此,才能创造出井然有序、生动活泼的社会环境。

 

当面对真实的司法对象与司法环境,赤诚的法治情怀与不彰的司法权威、暗淡的职业尊荣一次次正面遭遇,一些基层司法者心生失望情绪在所难免。但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才更需要我们去创造、去改变。即便我们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也应该真实地记录和描述当下的情境,因为即使基层司法者不是最有发言权的人,也绝对是一种不应忽略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