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寡头垄断不良资产市场,垄断地位该如何认定

时间:2016-07-09 09:40:00 来源: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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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化的发展,不良资产的供给量逐渐增多,在市场竞争中,既有占绝对垄断地位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有不少上市公司和互联网平台。但是一些大型公司的垄断地位还是难以撼动,垄断行为是不利于市场多元化的发展,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为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多机构抢食不良资产市场蛋糕 四大寡头垄断地位难撼

 

海德股份6日发布公告称,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海德资管完成设立。此前,其已获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复内容包括确定海德资管收购、受托经营不良资产等业务范围。海德资管是目前唯一一家由A股上市的民营公司全资控股的、主业为不良资产业务的资管公司。

 

主流四大“坏账银行”倚靠全牌照深挖市场

 

国泰君安发布的研究报告称,不良处置业务具备高准入门槛、高资金要求、高专业能力和逆周期性的特征,行业呈现寡头垄断竞争格局。在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中,四大AMC(资产管理公司)是四大寡头,地方AMC形成区域内有效补充。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经历了从政策性机构向商业性机构的转型过程。截至目前,四大AMC均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其中,信达和华融也已先后上市。值得注意的是,四大AMC的战略均是围绕不良资产主业构建金控集团,试图利用其专业的优势和全牌照的资源,加大对不良资产业务的投入。对于金控集团而言,集齐信托、银行、保险、券商、公募基金、期货、租赁七张金融牌照就可谓实现了“全牌照”,其中银行、券商和保险三大牌照最为重要。记者梳理发现,四大AMC中,除了华融缺少保险牌照之外,其他三大公司均已经手握这三张重要牌照,距离七张的全牌照,四大AMC基本上也仅一步之遥。

 

在四大寡头垄断之外,近年来,伴随着监管政策的放开,多家省级甚至市级AMC也纷纷成立。在过去的半年内,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AMC,正式设立或拿到相关监管牌照。截至目前,已有超过20家地方AMC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

 

与四大AMC相比,地方AMC在融资方式和成本、业务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还处于劣势。但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做本地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有较大优势,城商行、农信社、当地小贷公司等本地法人机构均是地方AMC的业务重点。地方AMC也试图打造地方银、政、企合作的不良资产经营“生态圈”。“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区域性非常强的业务,这方面地方AMC可以调动的资源更多。”一位不良资产处置业内人士表示。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受制于政策,地方AMC主要做不良资产的“重组和清收”而非“转让”。在业务开展模式上,较多运用的是联合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基金。安徽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勇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其正在发起设立专业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处置不良资产。与此同时,考虑不良资产公司处置不良需要丰富的金融工具和手段,全牌照也将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风险不良资产“冰棍效应”需警惕

 

伴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前景更为广阔,也吸引了更多机构进入。但是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国内经济调整尚未见底,本轮不良资产的处置难度更大,不良资产形成的“冰棍效应”将给参与机构带来不小压力。

 

所谓“冰棍效应”,是指尽管个别资产在长时间持有后价值能够回升,但多数情况下,拖时越长,回收的价值越小,资产贬值的速度就如同冰棍化了一般。

 

周礼耀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一轮形成的坏账,主要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付出的成本,而这一轮坏账的形成,则主要是经济和产业结构不合理,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集中产生的。

 

“本轮不良资产的处置难度加大。上一轮资产处置,面临的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预期,并且当时的世界经济形势良好,处置难度相对较小。本轮不良资产是在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由于产能过剩形成的,包括金融债权、企业间三角债等金融和非金融不良资产。同时,本轮资产处置,面临的是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国内经济调整未见底,处置难度明显变大,处置周期也会更长。”他说,经济下滑与资本市场疲软,培育跨周期市场能力的过渡时间差问题,带来短期“冰棍效应”与未来盈利不确定、收益难实现的客观现实。(经济参考报)

 

垄断地位该如何认定

 

企业之间进行垄断,其目的主要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以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同时还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地位

 

有些公司,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的条件,或者能够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却采取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方式。

 

但是如何认定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法律对此有一些较为明确的界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项内容: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些经营者为了壮大自己的经营能力,通过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形成经营者集中。但是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国家都是禁止的,只有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时。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需要通过申报和审查程序来实现。

 

审查经营者集中的情况时,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参与集巾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人、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4、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以下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或者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垄断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作为企业可以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垄断行为,是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将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该严格恪守法律,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