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2岁男孩死在了邻居家装粮食的柜子里,日前,警方查明,过失致男孩死亡的竟是邻居家不到14岁的女儿范某芳。由于范某芳作案时年龄不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她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年龄段,目的是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改造和挽救。
2岁孩童被邻居用被子捂死,凶手不满14岁无刑责
一个可爱的2岁男孩,一眨眼就在家门口没有了影子。第二天,人们发现孩子已在邻居家装粮食的柜子里死亡。
日前,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证实,这起发生在镇雄的惨案告破。警方查明,镇雄塘房镇芒部山村瓦房组失踪后死亡的2岁男孩范文杰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竟是邻居家不到14岁的女儿范某芳。
案发,孩子失踪,找到的是尸体
7月1日早上9点左右,在镇雄县塘房镇芒部山村瓦房村民小组,2岁左右的小杰突然失踪了。
小杰的母亲彭玉介绍,7月1日上午10点,2岁的小杰在家门口刷牙,自己在屋内收拾衣服,10多分钟后出来,发现小杰不见了。找了半小时没有发现,她心急火燎地发动家人、亲友和邻居共100余人,在附近村落展开地毯式搜寻。因为怀疑孩子是被拐走了,大家还在瓦房组周围的岔路口拦截、搜查所有过往车辆,均一无所获。当天上午11点,彭玉向塘房派出所报警求助。
经过一天多的搜索,第二天凌晨两点,在距小杰家20米远的邻居冯丽萍家的粪坑里,搜救人员发现了小杰失踪时所穿的鞋子,随即进入对方家里搜寻。一小时后,搜寻人员在冯丽萍家一个用于储藏粮食的柜子里发现了小杰,不幸的是孩子已经死亡。
这个柜子有1米多高,一名2岁的孩子如何能够进去,他又是如何死亡的?户主冯丽萍一家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调查。
真相,遭被子捂住,窒息身亡
塘房派出所一边向上级汇报此案情况,一边赶往现场勘查,四处走访群众,解剖死者遗体,并连夜对冯丽萍及其3个子女进行讯问。
7月2日,冯丽萍的女儿范某芳交代了作案过程,随后指认了作案现场。警方调查了解到,事发的7月1日上午9时许,范某芳见小杰一个人在门外玩,就将他带到家中,由于小杰哭闹,范某芳就用手捂住小杰的嘴。但手一放开,小杰又哭闹起来。
由于害怕小杰的母亲彭玉听到后找麻烦,范某芳就将小杰放到床上,用被子将他捂住,没想到小杰因窒息死亡。见小杰死了,范某芳就将他的遗体放到装包谷的柜子中,将鞋子丢到粪坑里……
警方还查明,过失致小杰死亡的范某芳生于2002年9月13日,案发时未满14岁。为证实范某芳的年龄真假和小杰的真实死因,镇雄警方还申请云南省公安厅和昭通市公安局分别进行“骨龄”和“毒化物”两项内容鉴定。最终鉴定结果表明:嫌疑人范某芳符合档案年龄;死者范文杰体内无毒化物。
据了解,由于范某芳作案时年龄不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她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声音,青少年矫治手段的缺失
据悉,嫌疑人范某芳今年13岁,去年上初二,因成绩不好厌学情绪较强,不久便辍学回家帮助母亲料理家务、干农活。范某芳爱发脾气,还曾偷窃过邻居的一部手机,后来虽然向对方道了歉并归还了手机,但自此在村里成为名声不好和不受待见的“坏孩子”。她几乎没有同龄朋友,性格也一天天孤僻起来。事件被披露后,网友据此展开了大讨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孔维钊此前曾表示,有些国家判定刑事责任不仅以年龄为依据,还要根据罪行进行考量,10岁也有可能面临刑责,相比之下中国青少年的违法成本非常低。
青少年矫治手段的缺失也显得尤为紧迫。孔维钊表示,学校和家庭可以对青少年不良行为干预,但严重不良行为需要专门收容教养机构。以前还有大量工读学校,现在全国工读学校数量减少到仅有几十所。
“这就导致部分青少年陷入家庭学校管不住,公安法律管不了的尴尬境地。”孔维钊说。(新浪新闻)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机制
新闻中,范某芳不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机制。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刑法典第17条和第49条的规定之中。虽然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并非所有罪行,未成年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不过,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个原则要求。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规定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包括周岁生日在内,“已满14周岁”则应从周岁生日之第二天起计算,其他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均应依此计算。有人提出责任年龄应当按全国普查用的周岁年龄对照表以公历6月30日前、后为标准时间计算,这是不合适的。人口普查的年龄统计方法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决不可混为一谈。还必须指出,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而不指破案或审判时的年龄。责任年龄的确定是刑法中的重大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刑罚惩罚范围,涉及到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某人尚未达到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使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结果,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正确理解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待查证属实以后再定罪量刑。
刑法对不同责任年龄犯罪、惩罚原则不一样,对于跨年龄犯罪的认定,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认定的方法去处理,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不同的年龄时期,分别予以认定。具体来讲,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4周岁以前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将年满14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把年满16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免于刑事处罚的其他情形
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我国法律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规定,是考虑到他们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能力,因此对他们所实施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时代的发展,我国犯罪行为人日趋低龄化,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年龄段的规定,也应适当调整,或出台其他法律法规,制约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