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在工作生活中一直以来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随着现代化社会的进步以及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很少出现不平等的待遇;但是由于女性生理结构的差别,女职工在面对一些工作的时候仍然处在比较弱势的一方,他们遇到的不公正待遇要远远大于男性,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对于女职工的保护永远都在进行。
女职工保护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在工作中,女性的特殊时期是需要保护的。所谓特殊期间的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即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一)经期保护
1、经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各种保护。
2、我国《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二)孕期保护
1、女职工孕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各种保护。
2、 我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产期保护
1、产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护,包括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
2、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适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四)哺乳期保护
1、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在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保护。
2、我国《劳动法》第63条中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学会维权才是关键
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了解到女性在工作中享有的一些特殊的权利,作为女员工不仅要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尤其当面对企业的剥夺时,更应该如何维护并且敢于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利与法律赋予的休息权利;可是由于受到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的影响,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如何进行维护;因此,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才是关键。
(一)寻求组织的保护
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二)协商解决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申请仲裁
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 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请求行政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被损害人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五)诉讼解决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女职工的权益是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社会在进步,针对女职工的保护,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作为女职工自己本身,应该敢于与侵害自己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斗争,不仅仅要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而且当面对侵害行为发生的时候,更应该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的手段,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