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建华出任中石油总经理,总经理是想当就能当吗?

时间:2016-07-14 09:00:00 来源: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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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是我国主要的油气生产商和供应商,是我国现今最重要的国有企业之一,对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中石油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而近日,中石油总经理一职在空缺一年四个月之后,终于迎来新的继任者。而这继承者怎么样呢?就要接着看下来哦。

 

章建华出任中石油总经理 三桶油掌门人变动尘埃落定

 

空缺近一年4个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职位终于迎来新掌门人。

 

7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中石油官网获悉,中组部和国资委宣布了由章建华担任中石油集团总经理、董事、党组副书记。此次章建华的就位,意味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的总经理,自去年开始大轮换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值得一提的是,章建华原为中石化集团党组成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在最近一次的三大石油公司的领导班子的“换血”中,只有中石油的总经理为外部调任,中石化和中海油的任职均为内部提拔。

 

7月12日上午,中石油官网消息显示,中石油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中组部有关干部局负责人宣布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任职的决定:章建华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决定:章建华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

 

记者注意到,2013年3月,中石油陷入腐败窝案。2015年3月1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消息,中石油原总经理廖永远因严重违纪落马。此后该职位一直空缺直到章建华的接任。

 

公开资料显示,如今51岁的章建华和中石化的渊源颇深。章建华2000年加入中石化,任职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副经理,并在2003年进入中石化总部,担任中石化副总裁,2005年3月起任中石化高级副总裁;2014年10月兼任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从去年开始,三大石油集团的总经理职位就开始变动。2015年8月24日,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职位空缺了四个月后,中组部和国资委就任命刘健为中海油总经理、董事、党组副书记。

 

在今年5月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对外宣称,中组部和国资委任命戴厚良为中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戴厚良的接任也终结了中石化集团总经理长达一年的空缺。

 

章建华接班,意味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自去年开始的高管人事变动尘埃落定。而在最近一次的三大石油公司的总经理的人事变动中,只有中石油总经理为外部调任,中石化和中海油的任职均为内部提拔。

 

据了解,戴厚良2005年开始担任中石化财务副总监,2009年5月起任中国石化董事、高级副总裁。而刘健在1999年就加入中海油,任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先后任中海油高级副总裁兼开发生产部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海油总经理助理、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位。(新浪财经)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章建华出任中石油总经理,填补了空缺近一年4个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职位,看章建华先生的履历,我们就知道并不是谁都可以当高管的。

 

企业的总经理当然是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了,那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人员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吗?我国《公司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援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1、《公司法》第51条、第117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高管。

 

2、《公司法》第68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114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总之,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时需给予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管受到的约束

 

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公司高管应与谁签订聘用合同是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产生办法的规定来确定的。对于公司来说,最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而不是由某个股东与高管签订聘任合同。

 

并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务员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也不能成为公司高管。

 

高级管理人员,不言而喻,是企业中最重要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甚至影响企业的“生死”。因此,我国法律对他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