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16-07-22 17:46:00 来源: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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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而成为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最为明显的特征是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我国公司法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来说,它不仅需要满足资本的运动本质来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期望价值,还需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来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公司法的实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

 

如果《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由股权转让各方协商确定。

 

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人民法院院执行有限公司股权时,股权价格的确定对于各方都是一个十分关注的问题。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

 

在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能常有以下几种:(一)将股东出资时所确认的股权价格作为转让价格;(二)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三)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四)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另外,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上述几种方法均有其可取的一面,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将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决策及市场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往往处于动态变化当中,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这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脱离了实际。

 

(二)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有其有利的一面,能够反映公司一定状况,但是不能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重要指数,也难以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三)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能够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的清理核算,能够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情况进行估算,却不能体现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四)通过拍卖、变卖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能够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拍卖、变卖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常常无法进行更多直接沟通,不利于他们之间对交易条件的磋商和对自己意见的表达。

 

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要求公司按月分红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在公司存续的情况下,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从公司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手段。股利分配方案一般由董事会制订,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一般是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等约定的方案按期分红,如股东有特殊需求,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进行研究变更分配方案。

 

股东一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如《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自各方签字或者自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可以进行公证,但不是必须。

 

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程序办理,股权转让需要召开股东会,转让方通知其他股东。同时,《股东会决议》是工商变更手续的必备文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

 

股权转让有两种形式,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容进行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一般认为:股权在股东内部的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亦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对未受让之股东来说未改变其持股比例; 此外,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没有改变公司原有的人合性;因此,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2、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对外转让必须执行优先购买权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股东权益,如股东会表决权及股东收益权、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权、盈余分配请求权、管理权、对董监高的监督权、对公司及高级管理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当股东发现自己权益受损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