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依附于刑事拘留、逮捕的期限。但是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情况很多,但是犯罪嫌疑人极其家属都不知道能怎么办。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是多长。另外,为您详细解析“被超期羁押能否得到赔偿”这一问题。
羁押期限是多长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做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所以,被逮捕之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再加上刑事拘留期间的三日(特殊情况七日)(流窜、结伙作案三十日),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8个月零7天。
被超期羁押能得到赔偿吗
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监狱执行人员超越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被超期羁押之后能不能得到赔偿,要看超期羁押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为: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可见,我国的刑事赔偿基本上是以“无罪”赔偿和“违法”责任赔偿为原则。实践中,被超期羁押者只有在最终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
一审普通案件一般情况下会在一个月左右时间内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但是这只是一般情况,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羁押8个月零7天。但是超过了这一期限,而且司法机关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的,那就是超期羁押了。这时候,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应当了解情况,及时做出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