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执法环境如何共同营造(法治头条)

时间:2016-07-27 12:00:00 来源:人民日报
收藏
0条回复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全社会对于必须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共识,对实现文明执法的呼声也更加强烈。促成文明执法环境需要执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舆情集中爆发提供反思契机

 

随着社会转型中矛盾的增多,社会治理的压力也在剧增,执法部门越来越面临着自身不足与外界环境带来的双重挑战。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有的一线执法人员有时会表现出畏难情绪,认为面对比较棘手的情况,执不执法成了“两难”:如果执法得不到理解,就可能会被质疑和批评执法权力被滥用;但如果该执法不执法,当公众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公共秩序出现混乱,那就是失职渎职。

 

当前,执法部门遭遇某种程度的“塔西佗陷阱”,以致执法环境不佳、执法公信力下滑,与个别执法主体本身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脱不开干系。日前,有媒体报道,甘肃兰州安宁区城管两天内发生4起粗暴执法事件,其中一起更是因为在被执法过程中“多管闲事”问了一句,就遭到城管的辱骂,先后三次遭到殴打。

 

6月10日上午,一则摄自深圳的视频在网络上开始刷屏。视频中,涉事民警一边开车,一边与车后座两名因没带身份证而被强制传唤的女子激烈争吵,一时舆论大哗。当天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通报称,视频中男子系该分局流塘派出所民警,因“执法不规范”已被调查。随着新媒体、自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这样的执法活动将被置于全社会的“聚光灯”下。

 

舆情的集中爆发可能存在一些情绪宣泄的非理性成分,但也提供了反思执法规范化的契机。专家表示,执法人员的执法固然不应该时刻遵循舆论的风向,执法行为真正需要遵循的是国家法律与职业纪律,保持专业的姿态,作专业的回应,“但执法群体应该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

 

执法“可见度”换来公众信任度

 

日前,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当今社会,面对种种新矛盾、新问题,公安执法服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扩张需求。”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敬波表示,“而这方面的扩张,需要以执法的规范性来平衡,通过提升公开透明度,约束警民双方行为、维护双方权益。”

 

王敬波认为,在现实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拿证据说话。在不可逆的执法过程之后,通过执法记录仪现场固定的证据越充分,越有助于公众还原当时的事实,减少不必要的猜疑与冲突。

 

同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为军也指出,某些警察执法存在不宜同步公开的情形,各国警察的执法特别是侦查,往往奉行不公开原则,而以公开为例外,因此对执法公开设置了诸多限制,公众无法通过即时监测方式进行评价。为此,“警察执法在前,公民持疑在后”的观点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法治理念,“公民通过暴力的方式抗法便会受到即时的惩罚,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而警察的执法公正也应当通过能够经得起事后审查的方式加以确认。”

 

每起案件都是一次普法机会

 

今年5月的北京雷洋案,尽管整起案件尚未终结,但这起案件在网上曝光之后,由于互联网的迅速传播,很快成为近年来关于执法行为的一次标志性事件。

 

对于社会来说,每一起争议案件都是一次普法教育,推进包括执法机关在内的全社会形成法治共识。与此同时,群众也是在日常每一次与执法机关的接触中培养对法治的信任感。

 

在陕西西安莲湖区,城管执法局推行标准化执法,针对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专门为常见的72种违法行为“量身定制”了一套《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前动不动就拉拉扯扯,现在该咋办就咋办,文明多了。他们要处罚我,就必须拿出证据,让我心服口服。” 西关正街一位水果店老板说。

 

记者在采访江苏南京市公安局“民意110”中心时,正碰上工作人员在处理一起南京栖霞区居民的投诉。经了解得知,该居民第一次投诉表达对民警做法的不满意后,当地派出所立马就予以了整改,并派人说明道歉,而在此次回访中该居民表示满意。该系统自2015年7月1日上线后,已经下发了数万条整改工单,对公安队伍的满意度也上升到九成以上。

 

南京市公安局民意跟踪监测中心负责人戴勇表示,“民意110”中心可以随时监测公安服务的民意满意度,从让居民投诉评价,到反馈给相关单位,再予以整改,之后再让居民进行评价,以此不断循环,直到老百姓满意为止,“确保了对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服务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监测。”

 

制度环境也应纳入考虑范围

 

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此次会议提到,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

 

加强执法制度建设,一方面意味着对于确有执法过错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包庇决不袒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近年来,百姓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却没有及时跟上,对‘维护的是不是应有的权利’‘维权方式是否合理’等问题缺乏法治思维。” 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此前在谈及某些袭警行为时指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袭警”的内容纳入其中,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将依照相关条款从重处罚,在立法层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法权威遭遇的困境。

 

记者也从公安部了解到,近年来,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为规范执法奠定了基础。未来公安机关将继续围绕公安机关执法重点领域,推动公安组织管理立法、相关刑事和行政管理等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