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逼孕妇辞职让人心寒,辞退孕妇是需要赔偿的

时间:2016-07-29 09:04:00 来源: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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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招聘时,对于女性员工,除了问专业知识外,一般都会询问婚姻状态和生育状态,这跟员工休假有较大的关系,是公司考虑女性员工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部分。而已经入职的女性员工,若是结婚生子,是可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相应时间的婚假和产假,若公司因女性员工结婚或者生育休假而辞退,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公司逼孕妇辞职让人心寒

 

还有两个多月,孩子就要出生,成都的准妈妈王梅(化名)却再不能回自己熟悉的办公室上班了。王梅接到公司通知,上班地点被调至37公里外,她不愿意,结果其办公室和宿舍钥匙被收走,公司打卡机里的指纹记录也被删……两天里,她挺着7个月大的肚子,只能坐在公司前台会客处的沙发上“上班”,用照片、微信打卡。目前,该案已申请劳动仲裁。

 

为逼孕妇辞职,这家公司真拼了,各种低劣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吃相难看。换办公地、收走钥匙、打卡失灵、拒不承认自己的员工……狗血剧情秒杀琼瑶剧。这还不算,记者前往采访,被推搡倒地,手机相机也被抢夺。罔顾良知,无视法律,肆意践踏妇女的生育权,这样的企业必须付出代价。

 

员工怀孕后被歧视被刁难的事,媒体没少报道,但这种极端情况实属罕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企业明着暗着处心积虑限制妇女的生育,有的已到了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程度。那么,根源何在?

 

保障妇女权益不缺法律法规,只是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起来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在计生法、民法、刑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侵犯女性生育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和惩罚条款,即使女性权利被非法剥夺,也难以索赔和追责。假如女性可以提出巨额索赔,乃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谁敢以身试法?执法上,个别部门“睁一眼闭一只眼”也是事实。

 

本案中,经协商,王梅无奈和公司达成了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她为何决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丈夫的说法显得很无奈也很真实:“我害怕爱人和孩子受到伤害,不得不在争取自己应有利益和家人的安全之间做出选择。”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要亮出“牙齿”,相关部门要拿出作为,为女性挺起腰杆。

 

其实,面对这种肆意践踏妇女权益和尊严的企业,辞职也不是坏事,但在辞职之前要让企业管理者知道“肉疼”,使其不敢再犯。我们相信,看了逼人辞职的一幕幕,公司的其他员工也会心寒。(长沙晚报)

 

辞退孕妇的赔偿责任

 

怀孕职工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劳动法》对于怀孕的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公司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你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你赔偿金,按照你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你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了解辞退员工的其规定。

 

一、辞退的分类

 

(一)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四、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准妈妈王梅女士已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了,也希望法律给她一个公正的结果,保护准妈妈的正当权益。而这些违反法律的公司,法律也应给予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