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群众并非能够随意拍摄,执法民警有权事后亮证件

时间:2016-08-02 16:20: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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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问题应当如何规范处置,进行了统一视频培训,向全国民警统一视频演示了执法规范与标准。规范中提出“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着装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等一系列要求。

 

同时,规范中还列举出在特定情况下民警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规范中提到,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在不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对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行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

 

但是,对于涉及上述不适宜拍摄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告知围观群众不要拍照、摄像,必要情况下还要划定警戒区、拉设警戒带,围观人员应当服从、配合公安民警的现场管理。已经拍摄的图像、视频资料,应当主动删除、销毁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如果擅自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公安民警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形,规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指出,公安民警着制式警服执法时,应当口头向执法对象表明执法身份,不用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如果执法对象要求出示,则应当出示。公安民警着便衣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规定也同时指明,在遇到严重暴力犯罪等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应当先口头表明身份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在处置过程中或待危险排除后再出示。

 

为了进一步保障民警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规范还指出,面对辱骂和暴力阻碍、妨害执法时,民警应冷静克制、规范言行,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视音频记录,并明确告知执法对象正在录音录像。

 

对抓警服、扯警号甚至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袭击民警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迅速带离现场;如果警力不足时,应该及时请求警力支援。

 

在规范中,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民警的执法做出了明确。

 

例如,面对女性执法对象以脱衣等方式阻碍执法时,公安民警应避免主动接触对方敏感部位,做推挡动作时尽量手背向前;对女性脱衣服污蔑民警耍流氓的,要责令其立即穿好衣服,并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对于不听劝阻的,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

 

此外,规范中还对公安民警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执法对象拒绝盘问检查公安民警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应当注意什么等相关问题做出了详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