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海洋法治 维护国家利益

时间:2016-08-03 17:2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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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司法解释有利于全面提高我国依法管控海洋的水平,有利于凸显海事司法职能,有利于推动海事法院试点实行“三审合一”模式,对于彰显海事司法主权、推动海事司法改革、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将发挥重要规范指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涉海司法解释),对于彰显海事司法主权、推动海事司法改革、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将发挥重要规范指引作用。

 

一、涉海司法解释有利于全面提高我国依法管控海洋的水平

 

涉海司法解释在制度建设上的突出亮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海事司法的覆盖范围。该司法解释分别从属地和属人管辖两个基本国际法原则出发规定: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适用本规定。这有力克服了实践中对内水和领海之外是否管辖和如何管辖的模糊认识,明确了海事司法的使命和职责范围。第二,加大对海上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犯罪行为,涉海司法解释(一)第三条明确 “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海司法解释(二)对某些犯罪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第七条规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第八条明确“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第三,细化了量刑标准。涉海司法解释(二)对我国刑法相关罪名适用于海上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相关涉海案件中认定标准。第四,体现平等保护。涉海司法解释在规定从严惩治的同时,强调平等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涉海司法解释(一)开篇即明确“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支持海上执法。涉海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三无”船舶非法捕捞负责人的认定、适当降低行政机关的证明标准的规定,为我国海上渔业执法提供司法保障。第六,重视生态保护。全球三分之一的原油运输和超过二分之一的天然气需经南海运输。通航密度大,意味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而带来的溢油风险也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为此,涉海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于污染事故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外,但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或者污染威胁,请求损害赔偿或者预防措施费用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第七,提供救济途径。涉海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海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涉海司法建设有利于凸显海事司法职能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壮大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对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为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在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权益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当前,我国海洋权益面临严峻的挑战。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管辖权是国家司法权的主要内容。管辖地域、管辖案件的特殊性,使海事法院在维护宣示国家司法主权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通过司法积累主权证据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海事司法追究侵犯我国海洋权益人员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对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惩处,可有效证明我国对相关海域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可协同或单独阻却他国在南海海域的不法活动,积极宣示我国海洋主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三、涉海司法解释有利于推动海事法院试点实行“三审合一”模式

 

我国是航运大国、渔业大国、造船大国和海洋大国,需要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自成立以来,海事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张。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号)和《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拓展至108项。然而,海事法院始终未获得对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海事刑事案件零星分散于各地方法院审理,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海上违法犯罪统一规范处理,难以在广袤“蓝色国土”集中体现司法权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强化国家对海洋的管控、赋予海事法院刑事审判权相当必要。涉海司法解释内容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个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涉海司法解释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提供制度支撑,也给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提供了可能。海事审判专门管辖体系使得海事法院具有推行“三审合一”的条件。但是,“海事刑事案件”概念目前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尚未形成共识。为了把为数不多的“海事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将要在立法、司法机构设置、海事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发生较大的改变,付出的成本较高。现阶段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条件尚未成熟,建议挑选若干个条件具备的海事法院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时再向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