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

时间:2016-08-05 09:03:00 来源:王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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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率的大幅度提高,因为危险驾驶的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这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关注,为了稳定交通秩序,保障行人的安全,我国刑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危险驾驶行为的如何认定

 

受到一些影视剧的影响,很多有车一族对于路上行车的速度也在不断的跃跃欲试,但是要明白,这种在路上开车任意追逐的行为,对他人,对自己都将是一个危险的存在,因此,我国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管理范围。

 

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的交通安全,给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带来的危险。同时我国的刑法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即有醉驾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属行为犯。而追逐竞驶不但要有行为且要求情节恶劣,属情节犯。但是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抓捕罪犯、抢救危急病人即使超速行使,但是属职务行为、业务行为,对危害结果没有期待可能性。

 

2、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俗称飙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则属于酒后驾车行为。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3、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有驾驶资格的人,也包括无驾驶资格的人。本罪主体是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飙车的人。

 

4、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在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出对法律法规的蔑视,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交通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主观心理状态看,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是间接故意。

 

危险驾驶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的行为主要分为单独处罚以及与其他罪名的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行为人只是实施了这两种行为,在不能构成其他罪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因行为人明知超速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并且危险驾驶造成他人伤亡,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危险驾驶致人重伤后,机动车驾驶人员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依法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2条法人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带来危险的同时,也将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甚至还将会给自己带来法律的追究,道路作为公共行驶的安全环境,需要大家进行共同的维护,不要为了逞一时之快就要殃及他人,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文明驾驶是我们一直倡导的,这不是一句口号,是需要我们行动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