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兼职教魔方,带您了解“兼职劳动”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6-08-10 09:27:00 来源:韩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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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科修是东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位全科医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教授魔方技巧,两年来收徒300余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各种原因从事一定的兼职工作。兼职工作多种多样,对于兼职工作的法律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中争议的焦点,也是具有较强现实意义的法律研究课题之一。

 

医生兼职教魔方,摆摊收徒300人

 

8月4日晚7点,卢科修像往常一样,准时来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的峨影厂外几棵行道树下,取下套在一起的塑料凳,拿出书包里的几个魔方重叠起来,架好LED灯,等待“徒弟”们的到来。这样的约会,他已经坚持了两年。

 

1989年出生的卢科修,是东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位全科医生,利用业余时间摆地摊教授魔方技巧,两年来收徒300余人,上至六旬老妪、下至四岁小儿都是他的学生,徒弟们都亲切地叫他“修修老师”。最近,他十岁的徒弟黄心怡在世界魔方协会举行的大赛中斩获少儿组季军,让他着实觉得风光了一把。

 

高三时结缘在大学里创办魔方协会

 

说起和魔方的结缘,卢科修记忆犹新。高三时,一位同学带了个魔方到学校,第一次接触魔方的他很感兴趣,依靠自己摸索,几分钟就完成了三个面。

 

玩了两个晚自习后,因为面临高考学习任务重,他放弃了继续玩耍。考入成都中医药大学后,因为一位室友带来魔方,他的兴趣再次被激发,通过上网学习、自己琢磨,两天时间,他第一次将三阶魔方六面还原。从1小时到10分钟,再到5分钟、2分钟、1分钟……一年以后,他首次将用时缩短至18秒内,如今,他最快的成绩是9.8秒。

 

由于对魔方兴趣浓厚,卢科修在大学里创办了魔方协会,寻找志同道合的朋友,并且在共同学习中体会到了教学的乐趣,这让他萌生了教授魔方技巧的念头,并在两年前付诸行动。

 

摆地摊两年曾凭手中魔方征服老外

 

两年的摆地摊经验,让卢科修和周围的小商小贩打成了一片。炸土豆的、卖铁板鱿鱼、冰粉凉虾的,都亲热地叫他“修哥”。在这些摊档前,他不仅能享受优惠价,还拥有插队先吃的特权。“修哥”也很贴心地随时传授他们几招玩魔方技巧,不过至今只有卖铁板鱿鱼的小老板学会了还原一面,其他人还在摸索阶段。

 

如果不是学魔方的学生太多,“修哥”可能还要开展手机贴膜业务。说来有趣,同样是因为学生太多,他还受到了城管大哥的特别照顾,每当卖鱿鱼土豆的小商贩四处打游击时,他还可以继续安心地教学生。

 

“修哥”还遇到过几位问路的外国背包客,一阵鸡同鸭讲后,最终他凭借手里的魔方吸引了对方,临时学艺几招后,意犹未尽的老外买下几个魔方,继续踏上旅途。

 

女友也着迷偷师学艺后在学校夺魁

 

卢科修现在的女朋友,是他做医生时认识的。恋爱期间,看到他的魔方玩得出神入化,女友对他崇拜有加。偷师学艺后,当时还在读大学的女友在学校举行的魔方大赛中一举夺魁。现在,做了老师的女友还不时来帮着卢科修摆摊教学生。

 

母亲徐明静对卢科修玩魔方曾经非常反对,担心会影响学习,只要看到他玩魔方就会训斥。但2009年卢科修读大二时去什邡参加一次赈灾义演,表演玩魔方赢得满场喝彩,让徐明静意识到原来魔方也能带给大家正能量,从此由反对转为支持。

 

迄今为止,跟着卢科修学习魔方的爱好者已经有300多人。“教魔方能快乐别人,也能提高自己,这个地摊我会一直摆下去。”卢科修说。(新浪新闻)

 

我国法律关于“兼职劳动”的规定

 

卢科修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教授魔方技巧,不仅丰富了自己的业余生活,也给大家带来了欢乐。那么,我国法律对于兼职劳动有哪些规定呢?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兼职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基于兼职劳动在实践中的大量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文涉及到了兼职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虽然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并没有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是不加于干涉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许兼职的存在,《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被单位需要进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纠正,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虽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个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质上承认了兼职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对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兼职劳动的存在必须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前提,劳动者从事兼职劳动必须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两项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劳动者必须根据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的义务,并衷心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为违法兼职。《劳动法》应具体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为从事兼职劳动而违背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停止支付工资、要求其停止兼职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2、限制某些类型的兼职。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中规定了禁止劳动者兼职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对竞业禁止加以约定,违反该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应严格执行这些限制性制度条款,依法对兼职劳动加以约束和规范,以保证公平竞争。

 

“兼职劳动”的风险提示

 

虽然只是兼职,但劳动者也应该和兼职单位签订书面的兼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减少争议的发生。

 

对于已经拥有一份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未经原用人单位的同意从事兼职的工作,对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原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其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员工私自兼职的为由解除该员工的全日制劳动关系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兼职给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虽然没有造成重大影响,但用人单位已经提出,劳动者拒绝改正的证据,否则为违法解除。对于违法解除,该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工作关系,赔偿工资损失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使用兼职劳动者,如果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另外,兼职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基准法的约束,如最高工作时间制度、休假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制度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而言,兼职劳动的存在应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前提。“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从承担的两项最基本的义务,是兼职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和必然要求。因此,劳动者必须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对用人单位相应的义务,并衷心维护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兼职而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兼职。

 

此外,劳资双方都应当了解禁止兼职的一些行业和职务。我国《公务员法》、《公司法》中规定了禁止一些劳动者兼职的情形。比如,国家公务员禁止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禁止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而在一些地方,教育管理部门严禁公办教师兼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越来越多样、灵活,更多的人选择兼职这一种劳动关系。然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要明确兼职劳动的法律关系,认清兼职劳动的法律风险,以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