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伴随网络交易的频繁进行,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断增多。传统的商标法律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2014年我国虽施行了新商标法,但现行的法律制度还难以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思考在网络环境下应该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权。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对商标权也具有深远的影响。虽然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本质上都属于侵权行为,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般都为具体的和有形的,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则具有抽象性和虚拟性的特点。因此,网络商标侵权是在没有经过权利人授权或者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或网络技术手段所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式有着与传统侵权不同的新特点,如: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侵权手段的多样性、侵权证据获取的不易性、侵权行为的不确定性等。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形式为:盗用域名引起的商标侵权、恶意抢注域名引起的商标侵权,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擅自在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字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等行为以及通过链接和搜索引擎的商标侵权。
国外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主要保护制度
美国。美国作为世界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保护方面也比较成熟。域名是在美国被创立起来的,但是刚开始的时候还没有关于域名注册的明确规定。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能根据现有的商标法和具体情况对相关的法律原则进行解释,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
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这一法律的出台为美国解决网络域名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强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而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虽然《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是该法只是在商标权救济方面作了规定,而没有在商标注册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审判实践活动中该法在解决域名纠纷的案件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在随后的1999年和2006年美国对《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进行了修正,对该法不断进行完善,以解决面临的新问题。
美国在1999年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的制定为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恶意抢注域名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方式在解决域名纠纷方面的不足,维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了网络环境下商品交易的发展。这部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对域名进行规范调整的成文立法,具有深远影响。
日本。日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研究和实践走在世界的前列,在1997年颁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这部规则通过几次修订后,1999年开始实施。该规则在有关域名申请注册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即实行申请在先与单一制域名的原则;对于其他不予注册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当有关的公共利益或者有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与申请注册的域名发生冲突时,该域名就会被禁止注册;在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方面也做出了规定,即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与该规则有关诉讼的第一审法院;还对责任问题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该规则在有关域名的注册申请、管辖法院、责任承担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较好地调整了比较混乱的网络环境秩序,对商标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对于网络域名制度商标权应该如何协调的问题进行了不断探索。该组织曾与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国际电信联盟(ITU)、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等联合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并达成了一个《因特网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希望通过增加顶级域名的方法来解决域名纠纷问题,但是因为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而且在理论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最终未能运作起来。
经过长期酝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9年对于协调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有:将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中,不再另外将域名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建立统一的解决纠纷的机构;当事人有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协议确定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或者注册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对纠纷的管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在保护域名和先商标权的问题上应当优先保护传统的商标权利,通过平衡和考量传统市场和网络市场的利益,优先保护在先的权利。
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
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互联网事业起步比较晚,发展速度迅猛,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进步,加之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比较低,导致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并不多。因为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调节关于网络环境下商标权行使的法律体系,所以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行为屡屡发生,要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利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
我国也在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探索、制定、推行相关一系列的解决网络环境下出现有关问题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立法技术方面和网络特性方面存在的一些原因,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保护网络商标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我国在解决有关网络商标侵权问题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2014年经修订的《商标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还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商标的保护有了很大改善,在《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加强了在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域名的注册管理等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规定,对恶意抢注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有关商标侵权责任方面也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与欧美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
在关于域名和打击恶意抢注方面,美国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体系,从域名的申请注册相关问题到最后的责任承担,从如何判断是否为恶意抢注行为到对相关侵权行为解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日本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域名与商标纠纷方面都有相关的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协调机制。
我国在域名和打击恶意抢注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解决机制,也没有制定出有效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规范,如在对域名纠纷管辖问题上和对于恶意抢注的判断问题上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在对网页链接和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上没有具体有效的规定,在出现网络环境下一些新问题的情况下只能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一些原则来解决,这就会导致不能很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完善立法。首先,明确商标侵权形式。我国在2014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关于商标侵权的几种形式并没有关于在网络环境中出现的关于域名的恶意抢注、网页链接对商标权的侵犯问题、搜索引擎侵犯商标权的规定,《商标法》作为我国保护商标权最基本的法律,应该将这些随着网络而产生的新的侵权形式纳入规范的范围。将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的新的形式用法律明确规定下来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完善《商标法》对商标侵权形式的规定,能够明确哪一些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从而可以减少对商标权的无意识的侵犯,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增加网络标识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规定。关于商标注册方面,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像淘宝、京东、国美、天猫等网络交易平台的图形标识和特定网址都具有作为商标的一般性特征的形式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商标的内容范围。这些具有商业价值的域名、网站标识和网站名称应该允许其注册为商标使用,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这些网络交易平台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另外对于商标在网络中应如何具体使用也应当有明确的规范,对于网络标志的非商业和商业性的使用也应该做出具体规范。
最后,将“商标淡化理论”与“商标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引入《商标法》中。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而网络发展速度又比较快,当前对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认识并不是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解决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商标淡化理论”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
商标淡化指的是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允许,将与驰名商标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标用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去,以至于对原有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等情形的后果。美国的《联邦反淡化法》中认为商标淡化是一种渐进的过程,是对商标显著性慢慢冲淡稀释逐渐削弱的过程。因此防止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商标淡化理论的根本所在。
商标初始混淆指的是侵权行为人通过利用与已经被其他商标权人注册且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标来误导广大的消费者,以至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侵权行为人的混淆,从而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而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判断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不是混淆是非常困难的,而美国的《兰哈姆法》对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最后判断出是否为混淆行为,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我们可以从美国的混淆理论中借鉴对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有益成果来完善我国对网络商标权保护的不足。
强化司法实践。第一,确立以诉讼为主体多种纠纷并存的解决纠纷模式。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纠纷主要是关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有关问题,如果一有纠纷就诉诸法院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与网络和社会的发展。利用仲裁、行政裁决、当事人和解、有关部门的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有关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纠纷就相当必要,这样能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对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认定应该以个案作为标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当以个案为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权具有识别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所以在判断有关网络域名商标侵权时应该判断其是否侵犯他人已经注册过的商标,有没有商标表现的一般的特征,仔细斟酌、慎重判断。商标权有时也会涉及到公众利益,在判断推定网络商标侵权时,要平衡和考量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该延伸到网络中。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驰名商标在网络中如何保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会给网络中的一些驰名商标的保护带来许多不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是国家商标局与人民法院对一定的范围或者一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肯定,对其在一些情况下的特殊保护。现如今,一些品牌具有驰名商标的特征,但它是在网络世界里产生的无形的产品,像一些知名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天猫等。为了更好地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形成的驰名商标,应当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中。这样不仅能起到提前预防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侵权的良好效果,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有明确法律法规作为解决纠纷的后盾。
加强行政保护。其一,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要加强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技术复杂性等特性使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表现出新的特点,像链接侵犯商标权等具有隐蔽性等特点,需要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网络商标侵权的事前检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解决纠纷,严格督促侵权行为人消除影响,弥补损失,并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侵权后的监督与管理,消除影响,快速恢复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加强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将网络环境下商品交易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规范网络服务者,对网络技术提供者等的相关活动加以监督和规范,可以维护网络交易的正常进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容易搜集到相关证据,快速高效地处理和解决侵权所引起的纠纷,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维护,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二,完善商标备案、相关信息交流机制和有关纠纷解决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要的专门管理商标的国家机关,要充分发挥其具有的对商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连同有关的互联网管理部门尝试制定商标备案、域名注册备案制度,从而实现商标和域名注册的有关网络信息的交流。这样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在进行有关网络交易时较容易查询到有关商标和域名的备案信息,及时调整自己的有关商标信息,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容易搜集到相关证据信息,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与此同时,吸收借鉴国外有关解决域名纠纷的处理机制,由商标主管部门主导建立有关域名纠纷处理的专门机构,对有关域名纠纷和争议进行解决处理,另外要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并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能够实现与国际相接轨。随着网络交易的日益频繁,各种网络环境下有关商标侵权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标主管机关将在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网络交易一方面使得商标权人获得更多的机遇和影响力,但另一方面遭遇商标侵权的概率也随之增大,对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新问题、新情况,应理智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思考和探索适合我国的商标权法律保护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