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处罚金却拒不缴纳,判处没收财产却执行不到位,这些“老赖”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也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财产刑等非监禁刑执行监督较少涉及。
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老赖”问题有望在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努力下,得以根治解决。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全部财产、处罚金……这些经常在法院判决书中出现的判决实际上属于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刑执行。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疏于对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其原因既有检察机关“重监禁刑执行监督、轻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司法理念,也有立法对财产刑执行如何监督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
2015年5月至12月,最高检在河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等六省区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按照最高检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开展了摸清2013年以来的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活动违法问题,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制度和机制等。
然而,试点地区的反馈情况显示,虽然财产刑适用率较高,罚金刑占比很大,但执结率较低,尤其是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案件执行率较低。很多案件虽然判处了财产刑,但要么久拖不决,要么根本就没有执行,让“老赖”逍遥法外。针对这些情况,试点检察院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纠正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同时,积极推动依法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罪犯悔改表现情节,与减刑假释相挂钩。一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制度机制也在试点中相继建立。
据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最高检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并将起草指导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据悉,检察机关将同步推进“内部的资源整合”和“外部协调配合”。对内,强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侦监、公诉、职务犯罪等部门的联系,推进检察机关内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推动财产刑执行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