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综合发展,公司的设立、解散对于社会来说影响深远,往往意味着人们的就业与失业。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面临解散或终止时,就需要进行公司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是重要的法律程序之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有助于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清算原因
公司进行清算是因为公司出现了解散、破产等事由需要处理公司的未了事务。公司进行了清算,才能消灭法人资格。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为了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l)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3)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4)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3、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清算,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适用均不相同。
清算组酬劳的给付
由于当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强制清算纠纷案件中清算过程中清算费用、清算组报酬如何保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是由清算组直接先行处置公司资产或直接支配公司资金来解决,采取什么样的监督机制来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是一个重要问题,如硬性从公司资产中拨付,势必引发债权人的异议,产生新的纠纷。
为此,应当在立案时,除收取案件受理费外,合理预收清算费用(可由清算组进行预算,包括部分报酬),在清算工作进行过程中,清算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通过法院审核后从预收的清算费用中支付。清算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则一并计入公司资产,这样可以避免清算组直接处置公司财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又可以防止一旦出现清算中止情况后产生的经济纠纷。
在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允许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序之中,清算程序的进行也要受人民法院的监控。而且法律还规定了强制清算的期限,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
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虽然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属于非诉案件,但两者在法院处理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大不同。
1、清算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及其解释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3、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侧重点不同
破产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因此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处理纠纷的侧重点就是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债权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他们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冲突,而股东因牵涉剩余财产的分配,所以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
因此,清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各利益主体较为突出的利益纠纷。为此,在强制清算中要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变通处理,同时遵循“公司意思自治”原则,毕竟公司的事只有股东最清楚,公司的责任也只有股东来承担。从另一方面讲,这也是在当前体制下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的一种妥协。
市场经济下,公司参与商事活动时,时刻都有可能与不同的市场主体形成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公司需要解散或终止时,很可能出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这时,清算程序就是维护债权人利益,完善公司市场退出机制重要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