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环境破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6-08-22 09:10:00 来源:徐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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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不顾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急剧恶化,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的破坏。随着现代化法治的进一步健全,立法者在保护环境上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把握,规定了对于破坏环境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尤其是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保护环境的健康发展。

 

行政责任

 

所谓企业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该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

 

1、责任构成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为了发展经济而无视环境的保护,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该责任的构成主要涉及:首先是该企业的行为违法,即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其次是企业存在过错,即企业在破坏环境时,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而在现实生活中,多数企业则表现为故意。第三,是企业的行为存在危害结果,该项条件并非必要条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是某些场景除外。第四,企业的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否则不存在责任承担。

 

2、行政处罚

 

首先是罚款处罚;即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规定,处罚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上述规定中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其次,对于一些企业采取停业、关闭等整顿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最后,还规定了对于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拘留措施;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民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即使排污抚河排污标准的,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只能据此免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但是污染者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责任承担,即免责。涉及到以下情形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应该认定,企业的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企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的可能;其次,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第三,该损害行为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经发生的;第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随着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进一步重视,环境已然引起人们的进一步关注,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发展企业的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环境的保护,严格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而作为生活在环境中的我们,当身边有破坏环境行为发生时,要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向环保部门的进行投诉。保护生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