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帝工会宣布全面停工,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组织什么职权

时间:2016-08-25 09:20:00 来源:项奇海
收藏
0条回复

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职工的努力,但是由于职工的知识水平受限,如果与企业发生纠纷时,职工往往会处于弱势,因此,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之处,我国设立了工会保护的相应制度,我国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同时还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金帝工会宣布全面停工!向中粮提四点要求

 

金帝留守员工向中粮有关方面发出函件,要求对金帝现状和未来做出解释及合理安排。

 

该函件显示,金帝有更多的员工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并被指违反相关程序。函件称,自4月份停产以来,公司新任管理团队将自己放在广大职工对立面,至今未出台员工安置方案,完全不考虑基层员工生活困难的现状,用拖延战术、激化矛盾(上厕所须登记时间、员工正常上下班出入公司须进行搜车、开包检查)等手段,企图逼迫员工自行离开,甚至未经过工会正常流程,未细致调查取证,辞退骨干员工,完全无视企业社会责任及员工利益。

 

2016年8月16日,金帝新任管理团队解除尤国新劳动合同,上述函件称,此种行为违反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及《工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尤国新是金帝工厂的管理人员。金帝工厂停工后,一部分劳务公司派遣的员工与金帝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人事资料如劳动合同、退工单等准备运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驻金帝员工请尤国新帮忙搬运,接管金帝的中粮地产管理人员发现后认为尤国新偷窃公司机密资料,做出开除尤国新的决定,不支付任何补偿。而尤国新对开除决定不服,至今未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

 

金帝工会提出四点要求:

 

1、要求公司通报后期运营及资产处理情况。

 

2、要求公司于当天公布合理的员工安置方案。如无合理的安置方案,全体员工有权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及《工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解除尤国新同志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相关程序,要求公司重新调查并给出合理解释。

 

4、要求公司现任管理层成员:总经理曾和平、总经理助理张宝林、人事行政部副总监徐微就上述1、2、3、4点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9:30分至公司培训中心与员工进行沟通及回复。

 

金帝员工的安置情况较为复杂。金帝的员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以销售员工为主,目前保留了约90人的留守团队,这一部分员工与中粮食品营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金帝生产制造单元的员工,目前还有160人左右,与中粮食品金帝(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前,金帝母公司中国食品声明称,截止目前,公司已与绝大多数员工达成一致,安置完毕。金帝员工介绍,自今年6月中粮地产接手金帝深圳工厂后,上述160名员工的安置方案一直没有出台,90人的留守团队要留守到什么时候,留守结束如何安置,也没有说法。

 

目前接管金帝的是中粮地产派出人员,中粮地产公开文件显示,计划用2000万元安置员工,而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仍有原来操盘金帝的中国食品负责。现在中粮内部在金帝员工的安置上,责任主体不太清晰,有的让去找中国食品,有的让去找中粮地产,金帝员工不知所措。(第一财经)

 

工会组织的职权

 

我国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工会应该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的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职权;工会组织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工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监督的力度,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其次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这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第三,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需要学习,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

 

法律对于工会组织的保护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也逐渐进入到法治建设中来,为了有效的打击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的工会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责任承担,工会组织作为工会法的实施的者,要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

 

首先,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其次,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的工会法规定了处罚的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的产生和存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工会这个组织武器,形成整体和集中的强大力量,让工会更有力地代表自己直接地抗衡于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的法律对于职工的保护愈加完善,工会对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也越发显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