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司法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时间:2016-09-05 09:16: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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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证据制度之所以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主要原因似有以下三点:

 

其一,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证据制度完善对于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在科学、理性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过程围绕证据的发现、搜集、运用、审查以及认定展开,因此,刑事案件的质量,虽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但其基础和主要决定因素,是证据搜集运用及事实认定的水平。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兼顾诉讼效率,而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据的运用和事实的认定。如果没有证据制度的合理设置及适当、有效的运行,显然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会妨碍诉讼效率。

 

其二,原有的证据规范相对比较粗疏,证据制度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相对薄弱的环节,亟待调整完善。在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制度中,证据制度最为重要,其设置和运行,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矛盾有深刻影响,因此立法及实施均有相当难度。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规范较为简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证据一章仅有八个条文。这使证据制度完善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重要的内容。

 

其三,完善证据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暴露出的冤假错案,基本原因是证据的搜集、使用以及审查认定出现错误。实践中的问题,与证据制度不完善,甚至某些基本证据规则未建立有直接关系。而要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范冤假错案,完善证据制度势在必行。

 

基于以上理由,2008年12月颁布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任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等;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证明责任、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三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以贯彻改革决定为起点,以证据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节点为标志,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和贯彻实施。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刑事证据规范简单、分散的局面,标志着系统化的刑事证据规范体系初步确立。两个证据规定基本体现了在刑事证据的搜集、使用、判定上的法治要求,使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与主要规范得到相当程度的确认,是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重大进步。

 

两个证据规定首先确认了证据法三大原则,即建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强调了程序法定(程序合法)原则与法庭质证原则。其次是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具有突破性意义。再次是一系列符合实践需求的证据规则的确认,如“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等等。同时,对各类证据以及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了更明确合理的规范性要求。

 

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和贯彻,对刑事司法体系影响较大。其主要价值,一是强化了公安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二是规范了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搜集、使用与判断;三是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第二个阶段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证据制度完善为其重点之一。主要包括:调整证据概念和分类;明确证明责任;引入“排除合理怀疑”,以解释证明标准;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在法律上确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及相关的证人保护、补偿,以及免于出庭作证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规定技术侦查以及所获证据的使用,等等。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大幅度修改了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规章,就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范作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操作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还共同制定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需要协调各机关意见以便执行的程序和证据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调整中,证据制度调整力度应属最大,且其制度完善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最为突出,既适当考虑了现实司法的条件与需求,又注意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同时展现了开放的姿态和开阔的眼界,包括确认“任何人不被强迫证实自己犯罪”的原则,以及将“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评价标准引入,从而完善证据标准体系等。刑事诉讼法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类文件的制定,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是“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经验。与“两个证据规定”相比,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不仅在法律位阶与效力上有很大提升,而且在证据意识上有明显突破,在证据制度规范上有重要进步。可以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完善,以及司法解释类文件的制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我国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虽然这个体系还有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个阶段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刑事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四中全会决定就司法改革问题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贯彻中央决定,2015年2月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最高检发布《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提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规范取证程序,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标准,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根据上述中央决定和“两高”意见,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仍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为重要内容。主要涉及: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进一步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标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完善和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控诉方应有效履行证明责任,“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完善其他方面的证据制度,如“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进一步完善防范冤错的证据规范,等等。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刑事证据制度完善,有一个区别于既往的重要特点——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与框架下,推动证据制度改革完善。因此,证据制度建设,需体现和适应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