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及法律责任

时间:2016-09-07 09:06:00 来源:唐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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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的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集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方面,它有利于形成经济规模,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但是另一方面,又可能使经营者占据市场的支配地位,不利于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营者集中是各国法律关注的重要对象。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集中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经营者集中本身具有的可能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不利影响,必须要对其进行规制,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应运而生。

 

1、审查的程序

 

反垄断局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局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局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反垄断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局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述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反垄断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反垄断局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审查的结果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局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局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反垄断局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经营者擅自集中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其采取制裁措施,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管理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否则涉嫌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作为经营者在实施的违法集中行为,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违法表现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首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审查的决定做出前,经营者实施的集中;其次,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审查期间实施集中的行为;第三,不按照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实施集中的行为;最后,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禁止实施集中的决定后仍实施集中的行为。

 

对于上述不同的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时的惩处措施也将有着不同的标准,首先,对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实施集中。这是阻止、避免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但是上述的惩处措施主要用于经营者已经开始实施集中但尚未完成的情况。其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违法的经营者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该措施的实施主要针对已经完成的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使其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具体制裁措施主要有: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而对于通过合同等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责令其解除合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最后,还可以采取罚款的方式来进行惩治,使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同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时候,首先要有法治观念,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份子,要在合法的方式下参与竞争,切不可为了谋取自身的发展,而无视市场规则和法治要求,作为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经营者集中若达到国务院制定的标准的时候,应该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将承担不利于自己后果的责任。

 

经营者为了开拓市场,或者是进入新的市场,时常会运用经营者集中的方式达成目的,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不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我国法律对经营者集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同成为我国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