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16-09-08 09:11:00 来源:黄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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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交易活动越来越追求快捷、便利,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格式合同促进了整个经济社会效率的提高,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省了交易时间,且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日常生活中,格式合同离我们很近,比如到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信用卡等业务时所填的表格、手机卡丢失到运营厅补办卡时填的表格等,都属于格式合同。因此了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对我们有密切的联系。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免责条款风险;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和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这五个方面。

 

1、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2、免责条款风险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格式合同制订者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相对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格式合同风险的防范

 

防范格式合同风险的办法首先是在基于公平原则上签订格式合同;同时合同的甲方,即是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履行合理提示的义务;除此之外,双方应当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等办法。

 

1、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简单来说,即是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2、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3、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相对方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在银行与客户的多次交易,皆使用同一格式合同,交易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的系列交易中,在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信赖关系,交易的相对人明确知悉或推定明确知悉格式合同的内容,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可以淡化。

 

4、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

 

从内容上看,框架合同文本是由合同制订者设计合同的基本架构,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参考样例。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

 

从形式上看,银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后,“填合同”转变为“写合同”和“谈合同”,实质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它还可以突出相对人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点,有的放矢,防范法律风险。或者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较多的设计了可选择条款供合同相对方选择,旨在弱化格式合同的单方性,而最大限度彰显合同的公平、合理,借以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格式合同制度是合同法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由于其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因此既要发挥格式合同节省时间、交易便捷的优势,也要注意其缺陷,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下运用。现如今,有关格式合同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加强自身对格式合同的认识,提升法律素养,是避免损失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