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的股东有权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这是法律赋予股东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在我国的《公司法》 中,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变更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普遍存在。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引起股东股权变更的 情形。
歌手陈红母亲股权变更签名鉴定为假
从歌手陈红前 夫李军家属处获悉,陈红与前夫李军的亚之杰股权纠纷有了新进展。一份与亚之杰股份纠纷有关的司法鉴定书显示,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变更材料 中,公司董事长李军与其母亲的签名被鉴定为非本人笔迹。而通过这些材料,该公司股权被变更至陈红母亲名下。目前,李军已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前 将股权变更给陈红母亲的工商登记证明。工商部门初步认定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并进行立案调查。
陈红遭前夫起诉以军人身份经商
2014 年3月3日,亚之杰老总李军与妻子陈红离婚时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2015年6月底,李军向法院起诉称,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按照《中国人民解 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李军称,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趁他不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了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了经营、管理活动。李军向法院请求判定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条款无效。
此 案今年2月庭审时,陈红方答辩称,李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条款是一个授权条款,即李军将相关权利授予陈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当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陈红获得授权后,并没有亲自经商的行为,李军方面的证据 与本案没有关联。
股权变更材料签名被鉴定为笔迹造假
3月上旬,李军向工商部门提出,亚之杰置业公司此前的股权转让相关材料涉嫌造假。5月份,工商部门受理此案,并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变更材料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记 者从李军家属处获悉,目前该司法鉴定已经有了相关结论。李军签名的鉴定材料为2014年3月3日《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二次股东会决 议》、《出资转让协议书》,参照样本是李军经公证授权妹妹的委托书以及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鉴定意见为,鉴定材料上“李军”签名与样本上李军的签名不是同 一人书写。
此外,《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李福珍签字处“李福珍”的签名亦被鉴定为不是李福珍本人书写。
基于上述鉴定结论,李军已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前工商部门将亚之杰置业公司股权变更给陈红母亲的工商登记证明。
工商部门初步认定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并进行立案调查。(京华时报)
股权变更的法律限制
虽然我国对于股份变更采取了自由的原则,但是股权变更将直接影响到股东的权益,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股份变更有着较为明确的限制条件,具体来说,对股权变更的限制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形。
首 先,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权变更的限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封闭性限制;股东转让其 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即股权变更场所的限 制;同时对于发起人的持股时间也进行相应的限制,即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同 时,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进行相应的限制,即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 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
我国的公司法还对关 于特殊股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 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权变更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股权变更合同的效力问题
股 权变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该转让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的变动,股 权变更之后,出让方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 权变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受让方取得股权上存在些许不同。
在 有限责任公司中,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变更合同,且在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可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 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变更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变 更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同时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虽然我国的公司 法赋予了股东变更其手中的股份的权利,但是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完成变更手续,且不可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在订立股权变更 合同的时候,应该兼顾《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同时,还应该注意,公司的章程是否对于股权变更做了限制性的约定。股权变更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着重 要的影响,切不可大意,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很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