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女生遭人肉,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吗?

时间:2016-09-12 09:34:00 来源: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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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年代已经过去,只要被人盯上,短时间之内,你甚至于你家人的所有一切都不再是秘密,人肉搜索将一切秘密变得不再是秘密。近日,贵州凯里的朋友圈中出现一则寻人信息,一名男子因骚扰女生,不久就被“人肉”出来,这名男子被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

 

男子街头骚扰女生遭人肉 被民众扭送至派出所

 

近日,在凯里的微信朋友圈内,一则微信寻人的信息受到不少市民的关注,但这条微信并不是寻找走失的亲人,而是寻找一个近期在凯里频频“犯事”的男子。9月3日,记者了解到,该男子已被抓获,目前由凯里大十字派出所调查处理。

 

“凯里的兄弟姐妹们,帮个忙,帮我人肉一下,此人经常在凯莱酒店对面,以聋哑人身份跟店面或路人要钱,今天伤害了我的家人,我一定要找到他,麻 烦大家帮转一下”,近日,该微信在凯里朋友圈内,引来疯狂转发,微信中,除了留有寻人者的电话号码以外,还配有几张身着白色短袖T恤的年轻男子图片。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微友在转发此条微信的同时还表示,此人确实装聋哑人骗钱,甚至有女微友表示,还遭到过该男子的“骚扰”。

 

为了解事实的真相,记者按照朋友圈所发电话号码,咨询了当事人家属。“事情是真的,这个人确实伤害了我的家人。”虽证实了朋友圈所发的内容,但当事人家属表示暂时不接受采访。

 

姜女士是众多转发该微信的市民之一,但不同于大多数网友的是,姜女士还是一名受害者。姜女士告诉记者,9月1日下午,她正在凯里小十字站台等 车,看到该男子一路都在骚扰两个女生,两个女孩子避开他后,该男子更是大胆地开始动手动脚。见两个女孩子跑开,该男子又向姜女士走来。

 

“我转身不理他,没想到他居然用力掰我肩膀,我当时立马就转过身吼了他。”姜女士说,或许是她的做法震慑到了该男子,男子立即又将目标转向了旁边的女孩子。

 

9月3日下午,有读者致电本报黔东南记者站记者,称该男子已被抓获,目前正在西门派出所内。为证实该男子所言,记者立即联系了凯里市西门派出所民警,经证实微信中所寻找的肇事男子确实已被抓住,是群众抓获后,将其送至派出所的。

 

“这个案件已由凯里西门派出所移交给凯里大十字派出所进行办理。”值班民警告诉记者,目前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贵阳都市报)

 

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

 

尽管这名骚扰女性的男子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被送至派出所,维护了正义,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说,这样的搜索方式将这名男子的私人信息公开,是否会侵犯其隐私权呢?

 

根据百度网站“百科”记载,“人肉搜索”最早出现于中国的“猫扑”网络论坛,它是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的结合、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的人或单位的行为。

 

对于人肉搜索的运用,许多人认为它在揭露丑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而支持,也有一部分人因为人肉搜索涉及家庭住址、电话、家庭成员等信息,认为这是对隐私权的侵害而反对。但实际上,并非是只要在网上发布或传播个人信息都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社交网络的使用过程中,人们的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可能已经通过各种正常渠道被公开了,如果这些信息的公开都是当事人自愿的,那么当“人肉搜索”的网友将这些已经公开的“秘密”再次转发到网上时,并不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是后来的“滥用行为”造成了当事人权利的受损。

 

所以要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主要在于对个人信息的分类,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的信息,仅披露这类信息的行为是没有侵犯权利的;另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有关的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行为人就很有可能侵犯了隐私权。例如一个人的疾病、婚姻家庭情况等,对于这类信息的披露和传播都直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另外,也有学者提出认定侵犯隐私权时,可将被“人肉”的对象进行分类,如对行为失当、违法乱纪的公务人员,“人肉搜索”应视为合法,知情权及舆论监督权对抗隐私权;对其他公民,应按照《侵权行为法》处理,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观点与社会监督举报制度的初衷也是相适应的。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会受到什么处罚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历史上我们一向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忽视,传统道德观念中也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加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上隐私权问题还不十分突出,因而难在立法中加以体现;二是因为隐私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主要在一些全国性、地方性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我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3、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道强有力的保障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对于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