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手持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据,以欠钱不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双方各说各的理,争执不下。借条又称为“借据”,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确认债权债务的重要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要对借条慎重对待。
嘉兴男子换新借条忘收回老借条,4万块钱债务变成8万
借据,在很多人看来是解决借钱纷争最有力的证据,可是原告王某手持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据,以欠钱不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被告李某却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第三张欠条的款项包括了之前借款数额。双方各说各的理,争执不下。最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法官表示,无证据证明最后一张借条包含前两张借条借款的情况,被告将承担前后借条所有借款的还款责任。
王某和李某本是一个村的,乡里乡亲平时关系还不错,如今却因为借钱的事情闹上了法庭。王某向法院起诉称,李某于2014年7月和10月以及2015年12月分别向他借款2万元、2万元和4万元,总计8万元,李某也为此分别写了三张借条,并承诺尽快还款。可2016年都过半了,李某却是一分钱都没还。王某称自己的儿子马上要结婚,缺钱用,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李某还钱。
可是,对于王某的起诉,李某却只承认前两次借款。李某说,在2014年7月和10月,他确实向王某借了两次总共4万元的钱,所以这两张借条也确实是他自己所写。可2015年12月借条上所谓4万元的借款,他根本没收到。对此,李某称,最后一张借条完全是因为王某担心法院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怕借款时间太长超过诉讼时效,才让他补写的借条。而且之后王某还称由于搬家前两张借条找不到了,所以自己也没有向王某讨要之前的借条。李某对此也是懊恼不已。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呢?据法官介绍,借条不仅是双方借贷合意的凭据,更兼具收款凭证之性质,尤其在小额民间借贷中,系借款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至关重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据推翻借条,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此案中,李某虽然说2015年12月的借条没有实际发生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不予以采信。为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王某8万元借款。
法官还特别提醒,借钱需谨慎,还钱要留痕。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时,因借条汇总、诉讼时效等多种原因,需要重复书写借条时,应当注意收回原借条,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原借条时,应当在书写总借条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额的借条作废,以便构成足以推翻原借条的有力证据。同时,在收回原借条进行销毁时,要注意消灭证据的方式,如果仅仅撕毁原借条,经对方拼合粘贴,还有可能作为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借款还款涉及款项往来时,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留下相应凭证。(新浪新闻)
借条书写的注意事项及诉讼时效
借据,在很多人看来是解决借钱纷争最有力的证据,可王某和李某却因为借条问题起了争执。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2)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3)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有些借条没有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条在民间借贷中的证据效力
目前,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通过以下几种观点判断:
1、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2、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数额大小的判断,由法官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借条、欠条等在日常生活与商业往来中经常会被使用到,借条相当于借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谨慎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各种不规范的使用,借条经常会引发纠纷,因此,写借条和还款时要规范明确,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