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6-09-17 09:06:00 来源:常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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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的时候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不同的方式。在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般划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两大部分。而目前在上市公司资产重中,对流通股主要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而对非流通股则主要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由于流通股的收购对于我国市场的稳定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要约收购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要约收购需要哪些程序

 

所谓要约收购主要是指,当收购者在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证券法规定的比例时,继续进行收购,并且依法通过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针对要约收购的程序在我国的法律上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并且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其次,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第三,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并且同时还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要约收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协议收购而言,只有当收购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时候,被动收购或者自愿以要约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形为,在收购过程中应该注意下列事项。

 

首先是法律针对要约收购的主体做出了规定,《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同时,还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不同的比例时,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均须履行同样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次,为了进一步的规范企业的收购行为,我国的《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收购者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者应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证券法》第91条还规定,收购者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约收购作为企业的主要收购方式之一,对于企业能否顺利收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进行要约收购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遵守法律秩序;尤其不可忽视在要约收购程序中的期限和需要履行的义务,要约收购不仅仅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的命运,还将对收购公司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进行要约收购的过程中需要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