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浙江首例滴滴车主延误出行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最后同意调解,滴滴打车所属的小桔科技公司和司机分别补偿乘客施女士4000元和1500元。尽管施女士最终获得赔偿,但长达10个月的维权经历让她心力交瘁。今年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后,涉民事赔偿、保险赔偿等相关纠纷,在司法层面能否顺利获得解决,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涉网约车事故纠纷将猛增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该市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滴滴网约车与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网约车全责。小轿车司机把网约车司机、车主、滴滴平台运营商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马某、车主崔某及滴滴平台运营商小桔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自己车辆修理费10余万元、拖车费188元及交通费1268元。
庭审时,小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是首例非运营车辆通过滴滴平台从事客运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滴滴约车平台与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网约车确实方便出行,但安全隐患也比较多。海淀区法院民六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出台前,因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模糊,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规则亦不清晰,发生纠纷后大部分人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办法》施行后,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新政无论是对网约车驾驶人、车辆还是运营平台均有了较为明确的监管要求,可以预测今后会有大量涉网约车纠纷涌入法院。
出了事故,网约车平台该承担什么责任
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后,一旦纠纷发生,原告可以追究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吗?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该规定,在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确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却有一定困难。海淀区法院民六庭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涉互联网运营平台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实际侵权人与相关平台公司的应诉积极性均不高,缺席审理的比例较大。这些人员不出庭应诉,将导致事故是否发生在网约车运营期间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办法》虽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对于网约车致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担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等同的替代责任,还是与网约车驾驶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呢?对此,实践中仍未达成共识。
“问题难以一概而论,因为实践中网约车类型较多,不同类型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对于网约车公司自己招聘司机、自己组建车队,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提供用车服务的,例如首汽约车、神州专车之类的网约车公司,用户是与网约车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由网约车指派司机进行运输作业,司机也是网约车公司的雇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网约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网约车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以根据其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协议进行追偿。
“而在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公司提供的快车或顺风车服务,则属于居间合同。”孟强表示,利用互联网平台对用车需求和车辆信息进行处理,进而撮合促成距离最近的用户和车辆达成承运合同,在这一类型的网约车服务中,因为司机是否接单完全自愿,并不完全受网约车公司的指示、控制、监督和管理,也不从网约车公司获取固定劳务报酬,因此司机并非网约车公司的雇员。在这种网约车情形下,用户是与司机直接成立的运输合同,司机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由司机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孟强表示,网约车公司的责任,只有在违反居间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才存在。例如,网约车公司承诺其加盟驾驶员均符合《办法》第14条的规定,但却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确实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认为,结合《办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网约车驾驶人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是网约车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对于第三人侵权的行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网约车报险,保险公司为何不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找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买单,一般的车主都是这个思路。但,保险公司会为专车、顺风车事故买单吗?
记者了解到,自从专车、顺风车流行起来,一条潜规则悄悄在行业内盛行——私家车保险为运营车辆事故买单。不过,现在,网约车如果报出险,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越来越多。面对不赔偿的保险公司,一些车主诉到了法院——
南京市民韩某瞧准租车市场,将自家闲置的私家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每月可获得5000多元租金。可是韩某没想到,自己的车被出租后发生交通事故,租车司机将一名电动车驾驶员撞成十级伤残。根据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伤者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六成损失,共计14万元。因为一直索赔未果,伤者将韩某、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韩某变更车辆用途时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此案提醒网约车车主,网约车的登记性质发生变化后,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这些网约车投保时处于家庭自用车状态,不同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面对的事故风险也不同,这一点要实事求是地看。”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告诉记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均有如下约定:“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办法》,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应当登记为客运车辆,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陈舒说,这应当成为网约车车主的一项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则建议,有关部门可推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相应的保险公司之间构建针对网约车的保险理赔模式,为网约车交通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陈舒表示,现在的网约车管理实际上运用了互联网的共享机制,其营运数据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时记录下来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每一辆网约车的营运数据,确定其保险费率和费用,这样的话,大家都可以实事求是地解决保险安全问题了。”陈舒说。
为保护用户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杨伟程建议,应当由监管部门规定,所有参与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必须有针对性地购买较高保额的商业保险,以涵盖司机对乘客或第三人造成的意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