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方明珠披露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逐渐向人力资源以及员工的潜在价值上。传统的、简单的劳动契约已经无法满足员工的需求,传统管理手段也无法保证有效监督与约束。股权激励的方式恰恰是可以弥补传统管理方式和激励员工奋斗的方法。
东方明珠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日前,东方明珠披露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超过18,122,778股,即公司股本总额2,626,538,616股的0.69%。其中首批授予总数为16,310,500股,占激励总量的90%;另外在授予总数中设有预留股份,预留的股票数量为激励总量的10%。
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激励对象总数为574人,占员工总数的9.3%。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管、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骨干。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79元,即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5.58元的50%。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7年。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3年,解锁比例为33%、33%、34%。
据公告,激励股票授予条件分两个方面:一、经济效益指标:201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10亿元,且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和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水平;2015年度归属母公司的扣非每股收益不低于0.42元,且不低于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水平;二、社会效益指标:在政治导向指标上,近2年内,公司未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政治性差错、重大技术性差错和严重泄密事故;在受众反应指标上,2015年度公司智能终端用户不少于2,500万;在社会影响指标上,确保获得2015年度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称号。
公司各解锁期内的业绩需满足以下条件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第一个解锁期:经济效益指标:2018年度相较2015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2018年度归属母公司的扣非每股收益不低于0.91元;社会效益指标:在政治导向指标上,2018年度公司未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政治性差错、重大技术性差错和严重泄密事故,同时坚持公益媒体发布和公益性节目建设不断加强;在受众反应指标上,2018年度相较2015年度公司智能终端用户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在社会影响指标上,2018年度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称号。
第二个解锁期:经济效益指标:2019年度相较2015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1%;2019年度归属母公司的扣非每股收益不低于1.01元;社会效益指标:在政治导向指标上,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政治性差错、重大技术性差错和严重泄密事故,同时坚持公益媒体发布和公益性节目建设不断加强;在受众反应指标上,2019年度相较2015年度公司智能终端用户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在社会影响指标上,2019年度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称号。
第三个解锁期:经济效益指标:2020年度相较2015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2020年度归属母公司的扣非每股收益不低于1.12元。社会效益指标:在政治导向指标上,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政治性差错、重大技术性差错和严重泄密事故,同时坚持公益媒体发布和公益性节目建设不断加强;在受众反应指标上,2020年度相较2015年度公司智能终端用户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在社会影响指标上,2020年度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称号。
2018-2020年各年度的经济指标业绩考核水平均不得低于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水平。同时,2016-2017年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同时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
方案显示,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表示,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须经上海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上海市国资委审核同意,以及东方明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网)
股权激励的模式
日前,东方明珠披露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在西方发达国家应用很普遍,其中美国的股权激励工具最丰富,制度环境也最完善。下面介绍几种常用也比较成熟的股权激励模式。
1、股票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2、股份期权模式
股份期权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期权改造模式。这种模式规定: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3、期股奖励模式
期股奖励模式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比较流行的一种股权激励办法。其特点是,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例如湖南的电广传媒,企业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2%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的激励基金。基金只能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公司的流通股票,并做相应冻结,离职半年后可以抛出。
4、虚拟股票期权模式
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的给予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这种模式是针对股票来源障碍而进行的一种创新设计,暂时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操作。虚拟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与期股奖励模式不同,它来源于企业积存的奖励基金。
5、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
这种模式则把风险收入70%拿出来转化为股票期权(另外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国资公司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市价,用该企业法人代表当年风险收入的70%购入该企业股票。同时,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这部分股票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需在第二年经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定后按比例逐年返还给企业的经营者,返还后的股票才可以上市流通。
6、股票增值权模式
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模拟认股权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公司股票在本年度末与本年度初的净资产的增值价差。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因此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实施股权激励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股权激励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通过持有企业股权的一种激励行为,但股权激励并非万能,除了激励的正面效用,也存在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创始股东股权稀释风险
用于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大股东转让赠与,二是增资扩股。员工持股对创始股东而言,无论股权转让还是增资,首当其冲的是账面股权的减持或稀释,这将对公司未来的治理结构及控制关系产生影响。如果股权激励对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稀释过大,可能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而对公司的上市主体资格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确定标的股权的比例时,应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同时为未来数轮融资的进一步稀释留出空间。当然,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是完全倚靠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设想和铺排实际运行,而是从公司创业到上市,通过不断融资引入外部投资者,在博弈中逐渐形成的,需要适应实际经营的需要。
2、股份支付导致的财务风险
按照相关规定,IPO企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应将企业实施激励的股权公允价值与受让成本间差额部分费用化处理,减少股权激励当年度的利润总额。据此,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在一次性减少公司当期损益的同时增加了资本公积,对公司的净资产没有影响,但对未分配利润等指标却有重大影响,若公司利润比较薄弱,将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受让成本间差额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很可能导致公司当期亏损。
3、股权纠纷风险
实践中,很多公司出于操作方便,避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往往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一旦员工离职,与公司无法就股权回购问题达成一致的。同时,股权激励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绩效直接挂钩,而处于种子期或成长期的非上市企业,一般财务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如公司真实盈利,却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亏损,造成公司真实经营和绩效考核的失真,从而引发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矛盾。此外,激励对象取得公司股权以后,作为新股东,有可能与创始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战略上出现分歧,也有可能在享受到公司股权升值带来的收益后,违反股权激励计划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或相关承诺,擅自离职等,上述情形均存在导致股权纠纷的风险。
我国法律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参考意义。同时,股权激励并非仅仅简单地授予员工股权,而是通过激励时机与持股方式综合运用的激励手段。在股权稀释等潜在法律风险下,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