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弱化检察监督;并非弱化审前程序;也并非弱化庭审指控职能。”这准确揭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承担的庭审指控职责将会更加突出,公诉人面临的挑战也将更加严峻。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有效履行职责应对挑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公诉部门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积极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和诉辩关系。
强化诉前主导,构建新型诉侦关系。
一是引导侦查取证。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公诉部门要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部门收集、完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确保移送审查起诉前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为此,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签文件,针对“命案”建立了公诉引导侦查机制,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公诉部门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对取证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程序审查,重点关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对定案证据进行实体审查,重点关注案件定性及取证方向是否准确,证据的收集、固定是否及时、客观、全面。该制度推行以来,郑州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公诉人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对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提前应对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被告人翻供等情况。如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方面,郑州市检察机关把握三个重点:首先,审查讯问内容的完整性。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地点对其告知权利义务开始,直到将讯问笔录交其签字、离开讯问地点结束,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其次,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讯问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出现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现象。再次,审查讯问行为的规范性。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分离原则,讯问人员着装、用语等要规范。
三是对定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对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对瑕疵证据则适用补正规则,如经重新取证、补充完善等补救措施或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能修复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不能补正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构建新型诉侦关系,要共同打造“大控方”的办案模式,形成诉讼合力,提高办案质量,从而达到审判环节对证据的要求。
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积极提升庭审指控能力,构建新型诉审关系。
一是发挥审前过滤功能。对于有问题的证据在审前进行过滤,不让其出现在法庭上;对于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在审前进行过滤,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通过庭前会议制度,提前解决案件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达成共识,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探索建立科学分流、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做到小案办快办好、大案办精办细,确保整体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如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郑州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快速办案模式,2014年8月至2015 年10月,适用速裁程序出庭案件达1308件1386人,检察机关平均办案时间为6个工作日,较好地实现了“省时不失范、提效不减质”。
三是提升公诉人庭审指控能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和高度的对抗性,伴随而来的是过程的不可预测性。这就要求公诉人不仅具备审查的思维,还要有侦查的思维,提高示证质证能力,能够将案件证据系统地展现在法庭上。同时,随着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证人出庭将会成为常态,公诉人必须提高对被告人、证人的交叉讯(询)问能力。
四是正确处理尊重法庭权威和履行法律监督的关系。公诉部门要充分尊重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尊重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的权威性。如果发现庭审活动有违法情况,除不立即监督纠正事后无法弥补的情况外,应当在庭后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平等对抗,构建新型诉辩关系。
一是加强沟通协作。探索建立被告人认罪案件量刑协商制度和庭前证据开示等制度,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作,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二是充分依法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尊重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三是保持心态平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律师不能居高临下、咄咄逼人,应当与律师互相尊重、平等对抗。
改革充满挑战,改革激发活力。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诉核心职能作用,按照“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总要求,积极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