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设立、并购、重组现象层出不穷,民营资本蓬勃发展,为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企业设立、清算时的资产问题逐渐凸显。虽然无形资产是一种重要的资产,但由于现阶段理论和实务对其认识不足,出资人和企业管理者应重视无形资产的权属问题及风险防范,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无形资产的权属界定
虽然无形财产权这一个概念在我国学界使用较少,无形财产权的种类尚未能明确,但是从法律实务角度出发,无形资产的权属界定应该针对的是法律上能够与无形资产对应的无形财产,因为有些无形资源虽然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纳入无形资产范畴,但是尚未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形财产,因此不能对其进行权属界定,如供销网络、客户名单、企业家、企业文化等。
1、企业自主开发无形资产
这类资产又包括职务内取得和非职务内取得两种情况。职务内取得是指企业投入资金、设备,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自主开发的无形资产,如专利、专有技术等,企业拥有完全的无形财产权。如果是企业职工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义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职工退职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等,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也应界定为归单位所有。
2、企业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无形资产
根据我国《专利法》《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合作开发的,除合作双方另有约定外,无形财产权应归属合作各方共有,企业在并购中需要处置该无形资产的,应通知合作方,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是委托开发的形成的无形资产如发明创造等,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约定确认无形财产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的,确认为归研究开发人(受委托方),但是委托方享有免费实施权,在处置该无形资产时,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3、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共同培育的无形资产
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另一公司所控制的公司。虽然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和投资关系,但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培育形成无形资产,在权属界定上需要区别对待。如一知名企业对另一公司进行收购后,形成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就会出现有一些无形资产是由母公司投入或者许可使用的,如商标使用权,子公司可以在产品上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但是母公司保留商标专用权。但是会出现子公司为商标权的价值延伸与增长支付大量的广告费、商标使用费等,如果在企业并购中不加具体分析,就将该无形资产的无形财产权界定为母公司,势必造成子公司无形资产的流失,因此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对该商标权共同共有。
无形资产出资时的风险防范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因为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是无形,在以这些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
1、确定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该技术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
2、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范围
在交易中,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的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3、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首先.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入股的技术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然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因此一定要做到技术知识和技术权利都要转移给公司,才算技术出资到位。其次技术知识的转移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4、技术入股后价值变动如何调整
以技术出资入股,都需要评估,但是评估的价值也只是评估当时的价值,随着时间、技术的更新变化、法律的发展,当初出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可能没有价值,或者贬值。因此在技术出资入股公司时,技术出资人和投资人都要考虑到未来这些可能情况。比如以实用新型专利入股的,后来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技术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什么人都可以使用,当初的技术估值此时已经没有价值了,那么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出资义务是否要重新履行,以货币置换技术入股等,都要考虑。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对于市场的推动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企业来说,无形资产的地位也越来越高。通过了解无形资产的权属问题,有利于解决企业设立、并购、清算时的法律问题,而知晓无形资产出资时的风险防范,是确保企业安全设立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