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指出,标准化在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他还强调,要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司法标准化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运用该标准对案件质效进行检验,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活动过程。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一种辨别是非、调解利益、定分止争的权力。司法审判需要法官凭借知识、经验、智慧综合作出裁量,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不是简单的流水作业或机械重复。司法标准化要求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注重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之间的对应,慎重甄别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异同,在考量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依法作出裁判。
司法标准化与司法规范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司法规范化侧重于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司法标准化的基础;司法标准化侧重于制度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是司法规范化的提升。司法标准化要在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的基础上,把那些孤立、零散、抽象的规范上升为系统、科学、可评价的标准,并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机制监督检验和推动标准的实现,使司法活动向更高水平的标准化迈进。
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实践价值
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对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有助于严格公正司法。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围绕严格公正司法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受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司法环境不同等影响,不同地区的司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司法标准化要求从案件进入法院直至案件审结、执行完毕全过程都有相应标准,规范不同人员的定位、分工、衔接、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通过明确的标准对审判管理权予以界定,避免司法裁判的“任性”和审判管理的缺失,使审判执行更加严格公正。
有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标准化通过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标准,保障审理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尺度,引导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有序行使。只有通过司法标准化明确裁判的标准和司法行为的尺度,才能准确认定办案差错和违法审判,准确客观地追究裁判者的司法责任,实现权责相一致、权责相适应、权责相统一,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司法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反差。司法标准化通过建立和公开各类司法标准,明确了检验裁判质量的尺度,提高了司法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理解和认同,使司法公正以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司法标准化建设的着力点
近年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天津法院制定下发了《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司法标准化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司法流程标准化。细化司法工作流程,把每一项司法权力关进制度和标准的笼子里。建立涵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诉前保全以及立案、分案等各个环节的审判流程运行标准,依法管控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和办案风险评估等关键节点,使各类办案流程依法公开运行、有序衔接,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裁量标准化。根据审判实践需求,统一类型化案件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适用的司法尺度,保障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同时,引导各类司法职权活动在统一规范的轨道上运行,降低司法风险。
司法质量标准化。细化司法责任主体的行为标准,制定庭审质量标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制定结案工作标准,正确实施审判管理权;制定案件质量问题标准,对司法过程正确评价、及时纠偏。
司法权责标准化。建立健全司法权力行使和司法责任追究标准。完善院庭长、合议庭工作标准、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标准等,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
司法公开标准化。围绕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细化司法公开的具体标准,加大司法公开工作的考评力度。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全面落实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裁判文书公开说理、生效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诉讼服务标准化。制定立案工作标准、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等,将诉讼服务纳入司法标准化工作范围。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诉讼服务功能设置、服务流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拓展诉讼服务功能,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