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时间:2016-10-06 10:05:00 来源:曹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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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对于企业设立的标准进一步降低,许多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但是,随着而来的就是商标纠纷,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标法》也在不断的紧跟时代的步伐。为了保护合法商标权,《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可以宣告无效的情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商标无效的情形

 

我国的《商标法》关于商标的无效情形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主要涉及到下列几项内容。

 

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其次,我国的商标法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还做出了相应的补充,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认定的限制性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时,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守法的同时更应该学会用法律维护好自己公司的利益,面对自己的商标被侵权时,要理智处理,搜集相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