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变得激烈,每个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会有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能够为自身的发展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企业的经营者更会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保护,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发展潜力,对企业的未来至关重要,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而此时对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会直接损害到被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企业之间能够在规范合法的环境中运营,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同时规定了其他经营者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而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如何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才是最主要的。
首先,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其次,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即使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也不可将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立法者不仅在民事法律上进行限制,同时还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当发现本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要敢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