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珠宝店遭打劫,是抢劫还是故意杀人?

时间:2016-10-10 09:30:00 来源:可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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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庆祝祖国的成立,国务院将十月一日定为法定节假日,并将 “十一”的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形成7天的长假,也就是上班族与学生族最喜欢的十一黄金周。原本,十一黄金周是举天同庆的日子,但是,在这7天的假期内却也发生了不少令人遗憾、气愤的事情。10月6日,临沂珠宝店遭打劫,保安大叔的手指被劫匪砍断。

 

临沂珠宝店遭打劫 保安大叔手指被斧头砍断

 

10月6日傍晚六点多,当临沂罗庄六六福珠宝店正准备关门打烊,这时店里只有三名女营业员,和一名年近六旬的男保安。就在店内工作人员关闭卷帘门时,一名蒙面男子、手持斧头钻了进来。他进店后让店内人员“起开”,拿着斧子吓唬人并来回挥舞。

 

在与劫匪的搏斗中,保安王大叔的手指被砍断、鲜血直流;三名女营业员则躲进了内屋,立刻拨打110报警。短短一分钟的时间里,劫匪用斧头砸碎三个柜台,抢走了价值20万元的珠宝。

 

劫匪抢了珠宝首饰后,将他们装在口袋里,匆忙之中,还掉在地上两条。他砍伤老人之后,接着把老人推倒了,然后开始砸柜台的玻璃。虽然珠宝顺利到手,可卷帘门已经完全关闭。情急之下,劫匪掏出斧头、强行逼迫保安打开卷帘门。无奈之下,保安只好将卷帘门打卡。

 

夺门而出之后,劫匪骑上一辆摩托车,向南疯狂逃窜。珠宝店工作人员称,劫匪提着刀、骑着摩托车往南跑了(看来是早有计划的),而且跑得非常快。

 

劫匪如此明目张胆地抢劫珠宝店目前,具体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从来没想过抢劫珠宝店这种事情会发生在我们身边!(齐鲁网)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劫匪明目张胆打劫珠宝店,并砍伤保安大叔,这显然是不法行为,但他的行为到底应该以抢劫定罪还是故意杀人呢?这就要看这两者的区别了。

 

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

 

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第三种,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通过这两者的比较,很明显,劫匪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抢劫行为,劫匪用斧头砍伤保安的行为也是为了实现他抢劫的目的。因此,劫匪应以抢劫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