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对人们的生存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威胁,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我国的法律做出了较为严格的惩处措施,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造成污染损害时,需要主要承担排除危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受到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停业、关闭;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命令,比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对于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从事了违法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一般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事责任是指,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法院判处企业罚金,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期徒刑、罚金等。
总之,企业如果不履行新《环保法》规定的环保义务,就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被罚款、按日连续处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限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甚至拘留、判处刑事处罚等。
新《环保法》规定的责任方式较修订前更加严厉了,增加了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的强制措施,按日连续罚款和拘留。如果企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很可能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正如有的企业负责人所说,再不能心存侥幸了,再不可能像以前那样缴了罚款,就可以继续违法排污了。
哪些违法情形将被拘留和追究刑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环保法》明确了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适用情形。行政拘留和污染环境罪适用哪些情形?关于行政拘留,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4种适用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这4种情形,法律规定实行“双罚制”,即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还要处罚排污企业。
污染环境罪实行的也是“双罚制”,即排污企业和负责的自然人都构成犯罪,也就是企业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构成犯罪,可以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条款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拘留对象,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怎么理解?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
我们理解,企业的股东、负责环保工作的总经理、董事以及副总经理等其他管理人员都可能受到拘留处罚,且不以主观“故意”组织、安排实施为要求。只要企业实施了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相关管理层的人员就会受到拘留处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只指直接实施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者,即使企业的工作人员自己不亲手实施,而是雇用企业外的人员实施,也会被拘留。
关于对环境污染罪的犯罪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理解,公检法机关在办案时会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适用。
随着社会公众公共环境意识日渐增强,环境保护法制日益完善,环境保护运动逐渐成熟,对于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公众将采取媒体宣传、法律、抗议等有效形式进行抵制,不仅使企业无利可图,甚至可以将企业推向倒闭的深渊。因此每一个企业都应该主动承担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把保护环境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原则底线。